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引领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实施意见》(豫农市场〔2018〕14号)和《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构建我市“3+3”现代农业品牌发展体系推动品牌强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能,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是指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并发布的市级知名农业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品牌、农业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区域公用品牌,一是指获得地理标志认证的特色农产品;二是由地方政府或社会组织打造,在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公用品牌。该类品牌名称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原则上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申报主体。

农业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业企业名称命名的品牌,原则上为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受到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命名,该类品牌名称一般为企业全称、简称或商标名称,以农业企业为申报主体。

农产品品牌,分为食用农产品类和非食用农产品类两种。该类品牌名称一般由商标名称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以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为申报主体。

第三条 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品牌的挖掘、培育、推介、保护等工作;负责制定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对外发布。市场与信息化科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知名农业品牌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阳市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经营地、农产品及原料主要产地在南阳市境内;

(二)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的相关标准;

(三)有健全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

食用农产品类,为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或获得市级以上行业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品等初级农产品或加工品,或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的农产品加工品,企业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施合格证制度。

非食用农产品类包含非食用种养业和农业新型业态(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其产品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标准,品牌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  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

(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三)消费者投诉率高,有媒体曝光重大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行政监督等方面等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计划下发修订更新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通知,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盖章后,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对主要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对部分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名单,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向社会发布推介,纳入《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目录》管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入选名单的单位颁发证书、授予“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

第十五条  设计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主体使用并开展宣传营销等活动;宣传资料必须注明获得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并注明有效期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对获得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在申报国家、省、市项目及参与国家、省知名农业品牌评选认定时优先推荐;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参展评选、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申报;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经县市区审核把关,由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复审合格者继续有效、公示推介;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获得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自觉接受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局。

第十九条  获得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证书、称号和整体形象标识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整体形象标识使用范围的;

(二)产生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四)消费者满意度下降,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的;

(五)管理运营体系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品牌产品停产的;

(七)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八)质量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

(九)其它暂停情形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未获得、被撤销、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未通过的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的单位,不得使用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称号和南阳市知名农业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上年度评审后至本年度评审前,在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涉农交易会、博览会等展会中获奖的企业和产品,提供相关证书或奖牌,自动获得南阳知名农业品牌,入选南阳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