沼液消纳要守哪些规矩?
随着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我国的沼液产生量持续增长。中国沼气学会2025年发布的《中国沼气行业“双碳”发展报告》测算指出,当前,我国沼液年产量约为1.5亿吨。预计到2030年,沼气年产量将进一步增加至12.7亿吨。
在沼液消纳环节,我们到底有哪些规矩要守?
2022年5月起正式实施的《农用沼液》(GB/T 40750-2021)是沼肥标准体系中首个国家标准。标准把农用沼液分为两大类:
一是浓缩沼液肥料:经分离加工和浓缩制成,可用于叶面施用和土壤冲施,总养分须≥8g/L,有机质≥18g/L,腐植酸≥3g/L。
二是非浓缩沼液肥料:按使用功能分为三类,重金属限值逐级放宽。其中:
Ⅰ类——粮油、蔬菜等食用类草本作物
Ⅱ类——果树、茶树等食用类木本作物
Ⅲ类——棉麻、园林绿化等非食用类作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块土地兼有多种作物,需执行最高标准,即Ⅰ类限值。
标准中对于蛔虫卵死亡率、pH值、水不溶物、臭气排放浓度、总砷/镉/铅/铬/汞等几项硬性指标,都给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如此,这些指标均有对应的检测方法国标,如GB/T 19524.2测蛔虫卵、GB/T 23349测重金属。
除《农用沼液》外,一系列与沼液还田相关的其他标准也对还田的不同环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例如:
《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规定了还田通用要求、施用量、记录规范与效果监测。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划定了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底线。
《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规定了沼液资源化利用前的消毒处理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对贮存设施提出了相关的技术要求。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指明了液体粪污密闭和敞口贮存的天数,确保沼液的充分发酵腐熟。
标准解决的是“怎么做”的问题,没有标准,沼液就谈不上科学还田。而宏观政策需要解决的是“推得动”的问题。沼液还田涉及养殖企业、种植农户、服务组织等多方主体,需要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沼液还田从来都不是企业的“自选动作”,而是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的“规定动作”。
2017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出台,提出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为沼液还田定下了资源化利用的主基调。
2020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明确养殖场户必须配置与粪污产生量匹配的贮存设施,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指南要求的最小值;配套不足的,必须委托第三方处理,否则视为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2021年,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全国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1年,《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印发。要求养殖场户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及时准确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信息,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
2023年,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系统构建了涵盖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和检测方法五个子体系的全链条标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