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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7-18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设施管护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18日前反馈至邮箱nyskfb@163.com。

联系人:包壮华  袁昊  63192150

                                                        2025年7月18日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设施管护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中办发〔2025〕13号)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3.《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

4.《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

5.《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豫农文〔2020〕156号)

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5〕320号)

   、主要内容

     《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1.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工作机制及原则,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各主体工程质量责任;

  2.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和前期准备、申报与审批工作的要求;

   3.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工作的要求;

    4.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利用、资金使用管理、质量监督评价、有关政策协同等工作的要求。

 

南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流程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流程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设施管护水平,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市负总责、县乡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新建和改造并重、数量和质量并重、建设和管护并重,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市级项目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组织编制本地区建设规划,建立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项目库,负责安排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汇总申报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本地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县域项目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指导监督参建主体和运营管护主体履行责任,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承担组织和监督职责。项目监管机构与项目法人(招标单位)不得为同一主体。

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任务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的灌溉机井、泵站(提灌站)、塘堰坝、硬化道路等关键工程设施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的原则,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七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合理意见。突出农民主体,鼓励农民建前、建中、建后全程参与、全面参与项目建设监管。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前期准备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坚持规划先行。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每年下半年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工作,探索逐步建立3年期高标准农田项目库。

支持各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谋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程序入库管理。严格禁止县级通过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方式建设“以奖代补”项目。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严禁限制在生态脆弱区、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集中连片梯田或与保护对象共生的连片耕地除外)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南水北调中线范围、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等区域布局建设;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优先在平原地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储备项目。鼓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优先序组织开展项目勘测设计。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外,严禁同一地块重复申报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套取建设资金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规范项目储备库管理,加强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并定期分析研判项目库运行情况,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化手段交叉比对,避免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立项。对发现虚报建设面积、重复申报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问题严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严把项目“选县关”。参照落实“两优先、四暂停”任务分配新机制,即优先支持“以奖代补”方式率先实施的项目、优先支持建设工作成效全省领先特别是承办全国或全省会议的县,对资金支付慢的、往年项目未按时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问题突出和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管护机制不健全问题多的县暂停安排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拟建项目区,组织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对拟建项目区的耕地性质、面积及水资源保障等进行论证,论证可行并经项目区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组织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会同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设计人员,共同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并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严禁脱离实际“一刀切”式设计。

项目实地勘察、调研论证、编制初步设计等工作所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县级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深度应满足施工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存在严重勘测设计质量问题的单位,3年内不得在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从事勘测设计业务。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禁止的内容,以及数字化大屏幕等非高标准农田设施。

坚持“简单实用、方便使用、经久耐用”的原则,对于群众接受度低、后期易损毁的工程设施,可优化设计建设。能与大中型灌区相衔接的要主动对接上延,因地制宜发展渠道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适当减少灌溉机井设计数量。

第二十条 切实规范机井工程勘察设计,合理设计建设内容,优化水泵、井房、地埋管和出水口等配套设施;根据物探报告和近五年的地下水位降深情况,综合分析科学确定成井深度;对使用易损材质的井房和出水口、水电双计量设施等限制使用、逐步淘汰;按照1:1.1或1:1.2比例设计预留水泵、扬程管、出水栓、空气开关等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可统筹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县级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组织水利、自然资源、电力、交通、生态环境、耕地质量、财务等方面专家,采取现场实地勘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会同乡镇政府、业主单位、村集体、村民代表等开展初步设计联合评审,严格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设计文件和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评审专家要明确给出符合性评价意见,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开展面对面质询。

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项目设计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及时批复立项。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省审批。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定投标条件,对招标信息严格保密,科学合理划分标段,严禁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原则上一县一个施工标段,建设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可适当增加标段。具备条件的,可采取EPC总承包模式。项目招投标公告应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相应质量目标,并将其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约定,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

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求,一般应具备中高等级资质,并具有项目实施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规范联合体投标行为,联合体投标组成单位一般不超过5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执行资格预审程序,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实施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投标所需资质,严禁通过受让、租借或挂靠资质等违纪违规违法获取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标模式,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监管系统,鼓励采用远程异地电子评标、异地在线评审,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主体间相互匿名,防止围标串标、人为干预、明招暗定、中标价格虚高、恶意低价中标等行为。

第三十条 对采取明招暗定、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利用虚假资料中标等形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3年内禁止参与全市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并明确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核验和备案,通过检查现场人员、追溯资金流向等方式,坚决查处违法分包或转包挂靠。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进行现场踏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指标等,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一)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

(二)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进行举牌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留存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隐蔽;

(四)及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

(五)对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或重建,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并实行生物识别考勤,出勤天数应满足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监理合同约定未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二)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三)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全过程驻场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四)监理单位在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时,应立即签发整改通知单并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五)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检验规定,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留存采购发票复印件。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除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外,各地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预制构配件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双倍取样复检,仍不合格的整批次作废并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关键材料进场及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举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名确认结果,留存影像资料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 切实规范机井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机井工程施工,建立“一井一档”,提高成井质量;严格机井工程施工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等形式,加强对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加强全流程施工监管,项目法人应加强巡查监管,对机井工程实行举牌验收制,设置工程质量责任公示牌;强化机井工程施工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建成3年内因工程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机井超过10%的,依法依规倒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法人应组织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建立履职履约情况考核机制,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的监督,严禁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现象。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因上级政策调整、施工技术优化、现场施工需要、群众需求强烈等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一般变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重大变更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实施计划随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同步调整按权限审批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变更设计,存在缩减建设规模或降低质量标准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对项目法人单位和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作为负面因素与该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安排相挂钩。

第四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法实施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审查,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

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终止项目应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工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查”和签字验收负责制,相关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对验收合格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验收组成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参与。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可选派1-2名专家参与县级初验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七)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十一)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通过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死角”。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切实规范机井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县级初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农户、经营主体等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后再开展验收,县级初验应覆盖所有机井工程。实行验收签字负责制,验收单位和人员对验收合格的机井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不合格机井工程违规通过验收的,严肃追究验收组成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五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同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七章 建后管护利用

第五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与乡镇、村集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及时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五十四条 县级要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运营管护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的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

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严重、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从严追责问责,并暂停安排新项目;对高标准农田设施损毁严重、撂荒面积比例过高的县区,须限期整改并通过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第五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对于公共设施,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将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纳入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第五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乡镇和村集体组建“一长两员”管护队伍,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细则,加强培训管理,对不称职的管护(维修)员要及时调整。每年4月或5月开展“排查周”、11月开展“管护月”活动,突出问题机井深化整治“六有”标准,组织管护人员开展农田水利设施排查维修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置废弃机井。发动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营造管好用好农田水利设施的社会氛围。

第五十七条 加强应急管护工作,组建市、县、乡三级农田水利设施应急管护队伍,制定应急管护预案,提高应急处突能力。用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机井管护电话、高标准农田投诉举报热线、“农田建设随手拍”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高效办好热线转办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投诉事项,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体系,推动构建受益主体自主化、集体组织网格化、行业机构专业化、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的多主体参与、多方式并行、全领域覆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体系。

第五十九条 建立多渠道管护经费筹措机制,统筹管护专项资金、建设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收益等用于管护。鼓励县级设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基金池”,实行“多方共管、用完即补、年度间滚动使用”的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农业用水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具体办法由地方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及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劳务报酬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十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粮食安全考核、高标准农田项目验收等工作,每年对县级管护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管护主体的日常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管护工作评价,评价结果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六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等,持续跟踪监测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加强高标准农田后续培肥,稳定提升地力。

第六十二条 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

第八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市级要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严格工程验收和全过程监管;县级要切实肩负起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项目资金闭环管理模式,坚决杜绝挤占挪用项目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十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支出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省、市、县6:2:2比例承担,产粮大县县级负担部分由省级承担。市、县级政府要将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列入预算,足额落实地方财政投入。

第六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待建设任务批复下达后,从按规定计提的各项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从严确定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等费用列支上限。

第六十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要按照“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原则,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建设标准以及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开展预算评审工作。预算评审单位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开展评审,在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完整评审资料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有明确要求不需要财政预算评审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审。项目结算评审参照预算评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工作经费等禁止支出事项。市、县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管、评审、验收等日常监管所需经费,除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计提部分列支外,不足部分可参照往年同类型项目开支进行测算,由本级财政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予以保障,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保障日常监管经费及时到位。

第六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调拨、资金核算、资金支付等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财农水〔2025〕46号)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 市级要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监测调度和绩效评价,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跟踪资金流向,对存在支出进度慢、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县(市、区)予以提示预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与财政、审计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第七十条 除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项目预算评审和招标环节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方案,经市级审查并报省级同意后,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工程量、建后工程管护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内容支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决(结)算形成的结余资金未用于高标准农田的,在相关考核中不计为项目投入。

第九章 质量监督评价

第七十一条 健全农田建设工作体系。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统筹各方力量资源,强化工作力量配备和经费保障,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业务支撑能力,优化调整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设置,合理用好第三方专业力量,实现“有力量管”和“有技术管”。

第七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完善第一时间发现问题、核实情况、快速处置机制,强化审计、监督等反映的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监督。

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例行检查制度,市级应开展常态化抽检,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通报典型问题。工程质量抽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鼓励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利用遥感、航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

第七十三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适时归集项目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数据,加强各阶段信息上图入库填报审核把关,动态监控建设进度、资金拨付、质量检测等关键节点。

第七十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NYT 4730-2025)要求执行,项目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各参建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文件进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满足项目建设、运行和建后管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质量追溯和信息查询等方面的需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在业务上提供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五条 支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建立负面清单,强化失信惩戒,加强信用评价过程监管。

第七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农田建设随手拍小程序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的日常维护,及时接听、登记、督办举报信息和线索,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须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积极主动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及时甄别分析问题线索,对客观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推诿,及时落实整改。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电话回访、暗查暗访、现场核实等方式,对各地处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对工作不力的加强指导,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促进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整改早见效。

第七十七条 鼓励引导村集体干部、农民群众、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运营管护,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七十八条 市级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县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等内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建设面积和质量、资金投入和支出、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建后管护和制度建设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 市、县两级要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坚决纠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套取资金、弄虚作假等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遵守各项廉洁纪律和《农田建设工作纪律“十不准”》要求,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全、资金安全、队伍安全。

第十章 有关政策协同

第八十一条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规则,完善补划、调整程序。对资源禀赋好、生产潜能大、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要求及时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立项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暂缓开展建设。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评估调整,依法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调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因配套建设农田基础设施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前后项目区内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减少,确需少量减少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并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加强信息共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按农用地管理的农田基础设施不纳入用地审批范围。

第八十二条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水利部门定期会商、协调衔接,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和灌区建设,优先将大中型灌区设计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现水源、输水、用水环节工程同步改造,建成一片,效益发挥一片。坚持节水优先、量水而行、以水定地,合理确定灌溉发展规模及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解决渠系与高标准农田衔接不畅、灌溉水源不足、渠道淤塞不通等影响农田灌溉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第八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河南省农田防护林树种推荐名录》,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适地适树、适树适地、原生优先、效益最大、物种丰富、乔灌结合原则,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提高农田防护效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农业农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市、区)已印发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遵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