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赔偿调解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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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种业农药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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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对象 |
法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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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807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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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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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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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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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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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39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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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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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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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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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