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24 来源: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农村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印发《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确保政策内容合法合规、衔接有序。

       、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1.适用对象:《办法》所称局管社会组织,是指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南阳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管理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审查、指导、监督等职责,南阳市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社会组织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农业农村发展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二)细化管理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市农业农村局内部科室及局属单位的管理职责,形成分工合作的监管体系:

局人事科牵头综合管理,负责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等初审工作;

局审计绩效科负责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局机关党委负责功能型党组织建设与意识形态指导;

局业务科室负责对口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

(三)规范成立、变更、换届与注销流程

1.成立登记:明确成立社会组织需具备的5项基本条件,包括业务范围合规、名称规范、章程合法、资金达标(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民办非企业非国有资产占比不低于2/3)、会员数量达标(社会团体个人会员50个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混合会员不少于50个)等。发起者需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并完成名称预登记后,方可开展筹备及后续登记工作,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须备案。

2.变更登记:社会组织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3.换届管理:换届需提前30天报送筹备情况、拟任负责人信息、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审批且期限不超过1年。

4.注销登记:注销前需提出申请,由局审计绩效科统筹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无关活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四)强化监督管理体系

1.业务管理:社会组织需在章程及业务指导下开展活动,每年3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计划及财务报告,按要求参加年检。对1年未年检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检,连续2年未年检或不合格的,提请撤销或注销登记。重大事项(如重要会议、负责人变更、违规问题等)须及时报告。

2.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财会人员,经费和收入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相关科室需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3.人员管理: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需专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职,退休及事业单位人员兼职需审批,且不得超过1个、任期不超过2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4.收费管理:会费及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需合理确定并公开,资金用于非营利性事务,收费标准经审计绩效科审核后报人事科备案。

(五)加强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须将党建要求写入章程,依规定建立功能型党组织,党员不足3人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或派驻党建指导员,党建工作由局机关党委管理。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遵守党纪法规,发挥模范作用。

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局管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管理职责与操作规程,有助于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全流程监管,促进其规范内部管理、聚焦主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农业农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