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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8-11 来源: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农村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促进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邮箱nzdjlxb@126.com。

联系人:包壮华 郝华畑   63399172

                                                                                                                           2025年8月11日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农业农村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发挥管社会组织在我农业农村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管社会组织是指南阳市农业农村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在南阳市民政正式登记注册,依法取得社会组织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社会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办非企业。

第三条  局管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组织章程,围绕我农业农村领域的发展,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局管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农业农村,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农业农村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指导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指导业务活动开展、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查;负责年度检查的初审等。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有关室、属有关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管社会组织开展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一)局人事负责管社会组织的综合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开展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换届选举,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涉外活动管理等事项。

(二)局审计绩效负责对管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及负责人开展审计,指导清算工作等。

(三)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社会组织功能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其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建设等工作。

(四)有关业务室及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管社会组织实行对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管社会组织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管社会组织的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的审核等。

第六条  局管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本社会组织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按时办理年度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管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换届、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申请成立管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应当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属于农业农村主管的业务范围并不得与已成立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二)应当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拟定名称须经市民政局预审通过。

(三)应当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组织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应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社会团体应当有明确的会员数量,应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第八条  局管社会组织的成立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名称预登记申请前,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申请材料中需充分说明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行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必要性分析;主要业务工作。

2.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个人作为发起人的,提供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作为发起人的,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3.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提供拟任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理事以上任职人员身份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退休干部)需提供相关组织部门已备案审批的《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申报审批表》。

4.章程草案。

5.会员名册。

6.场所使用权证明

7.资金证明。

8.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应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行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必要性分析;主要业务工作。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提供拟任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3.章程草案。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资金证明。

6.市农业农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由人事负责受理,并组织法规科(执法监督科)、业务指导单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审核,审议意见以多形式答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社会组织获得名称预登记后,由局人事科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筹备工作,对社会组织成立进行审查,按程序批复。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要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未经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设立执行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局管社会组织的变更

管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含变更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章程核准、备案含负责人变动、提前或延期换届等等事项,须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局人事科负责受理,并会同业务指导科室(单位)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局管社会组织的换届

管社会组织换届,在换届大会前30天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内容包括换届准备情况、拟任主要负责人(会长、秘书长)基本情况、理事以上负责人名单、财务审计报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申报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涉及章程、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的,报送修订草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报送财务审计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由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局管社会组织的注销

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审计绩效科统筹组织业务科室指导社会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后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

)局管社会组织须在业务指导科室(单位)的指导下,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局管社会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前局人事科、业务指导科室(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时办理年审年检工作。一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检,补检等次最高为基本合格。无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提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

)局管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人事科及相关业务指导科室(单位)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举办的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内外会议、活动,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违规违纪问题等。

)局管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局管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所办公开出版物及内部刊物的管理。

)局管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南阳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等。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局管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科室每年要向局领导班子汇报归口管理的社会组织资金使用情况。局管社会组织合法取得的活动经费和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

)局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一般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候选人。

)局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胜任正常工作,具有相关业务领域专长或丰富的管理经验。

秘书长专职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严格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机关在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机关退休人员、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组织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机关退休人员、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兼职不得超过1个;5年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兼职人员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人员每年向局人事科报告兼职取酬情况。

第十五条  收费管理

局管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技术服务收费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会费、服务费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务。收费标准经审计绩效审核后报局人事科备案。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局管社会组织须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按照新时代“两新”组织党建要求,依章依规建立健全功能型党组织,自觉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社会组织,可就近与其他的局管社会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派党建指导员。局管社会组织功能型党组织建设由机关党委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各项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规定,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组织的党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