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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兽药经营企业一封信

时间:2025-06-13 来源: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全市兽药经营企业(网络经营企业):

衷心感谢您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所做出的贡献。您的规范经营直接关系到养殖业主的切身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

兽药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重要物资,是保障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投入品,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进一步加强我市经营管理,切实维护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药经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实行药经营许可制度销售药应当取得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药,按照未取得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2.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相关信息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网址:http://www.ivdc.org.cn/)或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查询。

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劣兽药。

药:①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②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③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按假兽药处理:①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④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兽药:①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②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③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④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4.兽药经营企业应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5.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将兽药入出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6.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7.兽药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8.国家对兽药广告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兽药广告的内容应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禁止随意扩大、改变兽药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进行虚假宣传。

9.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10.禁止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欺骗方式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11.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12.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经营企业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兽药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违反上述第1、2、3条规定,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人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2.违反上述第4、5、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上述第8条规定,《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上述第9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上述第1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6.违反上述第11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违反上述第12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企业要树立“遵法守纪、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行业风尚,合法诚信规范经营

同时也敬请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兽药产品时,一定要核查经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兽药产品资质(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扫描兽药产品二维码辨真伪,主动拒绝“三无产品”,正确合理使用兽药,共同维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投诉举报电话:0377-6388300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