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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热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点解读

时间:2025-05-21 来源:南阳行风热线 阅读次数:

                                                                                   今日要点     
       5月20日8:30——9:30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晓生带队值班《行风热线》,主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内容。听众关注的主要有农村宅基地审批、农田管理等问题。

【行风热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点解读今日反馈198#####566镇平高丘刘先生,家里有地,现在变成耕地,想建房,这种能建吗?如何审批?答:耕地不允许建房。建房需要个人申请,村、组研究、乡镇审批。
135#####872宛城区红泥湾刘女士,村里的股权证,少了我的名字,如何加上?答:股权证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首先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是没有名字的。如是成员,可向所辖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进行添加。

【行风热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点解读186#####284方城博望孙女士,土地确权证上没有我的名字,能不能补上?答:如果您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本户土地确权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建议您到本地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的单位咨询具体程序并报备。
63#####79王先生,老父亲在外地退休回来了,有资格回农村申请宅基地吗?答:目前明确规定,不允许退休人员到农村申请宅基地。

【行风热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点解读

                                                                                         今日关注

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广大农民财产权益、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客观需要。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6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法律地位、原则及主要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既是农民生产生活的组织基础,也是农民的家园;既负有不可替代的经济功能,也承载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功能;不仅与公司法人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同于农村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基于其特殊性,民法典将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农村集体组织的主要职能:(一)发包农村土地;(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五)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六)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七)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九)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概括起来是就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规定:(一)户籍在或者曾经在集体经济组织;(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成为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以上三个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3条和第14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九)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十)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二)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五)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财产主要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四)集体所有的资金;(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法律明确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是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公众了解法律,帮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民准确理解和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内容,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行风热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