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社会事业局(农办),职教园区乡村振兴局:
为保障全市农产品高质量供给,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2025年全省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和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2025年全市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一是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协助市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现场抽样、制样以及备样保存工作,确保按时按量、高质高效地完成市级下达的监测任务。二是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保障监测经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监测实施方案,完成国家规定的定量检测2批次/千人和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25%等指标。三是要健全监管对象数据库,以县为单位开展种养殖者、收购商再排查,应纳尽纳全覆盖建立生产经营者名录。将“菜篮子”产品、重点产品、药残问题突出品种和小散户纳入监管抽检范围。建立特色小宗品种农产品目录清单,将本地生产消费数量大的农产品纳入监测。动态更新直供学校基地名录。四是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法指导、督促种养殖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统筹兼顾,完善机制。一是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抽检力度。对每个种养殖者每个生产周期至少定量抽检一次。二是监测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小宗品种相结合。将豇豆、芹菜和“七条鱼”作为必检品种单列监测要求,加强抽检过程监督和质量控制;县域重点产业、产量规模不大但在全市有影响的特色小宗品种实行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三是加强乡镇速测工作,对芹菜、豇豆等药残风险高的品种上市期要实行批批速测。推广“胶体金”速测方式,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四是坚持“三级监测、四季不断”原则,构建全面、密集、有效的监测网络,省、市、县三级监测互补,发挥农产品监测最大效能。
(三)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市级、县级监测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抽样主体信息、监测参数、检出值等数据结果上传至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工作衔接和联合办案协作机制。
(四)运用结果,强化处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运用监测结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实行上墙公示,开展差异化监管。针对例行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封存相关问题产品,排查问题隐患,开展溯源处置,举一反三,加强监管。要对例行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跟进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要严格依法执法。对使用禁用药物行为下狠手查处,把常规药物超标纳入执法范围,会同公安部门查办一批行刑衔接、拘留处罚案件,形成有力震慑。
附件:1.2025年南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2.2025年南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3.2025年南阳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4.2025年南阳市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残留监测实施方案
5.2025年南阳市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实施方案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2025年南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一、种植业产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一)监测区域
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职教园区、桐柏县、唐河县、新野县、内乡县、西峡县、淅川县、镇平县、南召县、方城县、社旗县、邓州市17个县(市、区)。
(二)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四次例行监测,分别安排在3月、6月、9月和10月进行。
(三)监测数量
13个县(市、区)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17批次,4个功能区监测数量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监测对象
以辖区内农产品种植基地、农户、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为主,农户抽检比例不低于30%;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等流通环节作为补充,抽样数占总抽样数比例不高于10%。
(五)监测种类
蔬菜类抽检的品种应是当地生产即将收获上市或已经收获的蔬菜。主要包括结球甘蓝、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莲菜、菜心、叶用莴苣、韭菜、普通白菜、芹菜、油麦菜、菠菜、上海青、豇豆、菜豆、番茄、茄子、黄瓜、苦瓜、辣椒、西葫芦、白萝卜、胡萝卜、马铃薯、洋葱、姜、葱、蒜和芫荽等产品。其中韭菜、芹菜、豇豆、上海青和芫荽作为重点品种做到应检必检,抽检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抽检总数的20%。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菇、金针菇、黑木耳、茶树菇、草菇等,均为鲜品。
水果监测品种为当季已成熟或已上市果品。包括仁果类、核果类、柑橘类、瓜类、浆果类及其他小型水果等。
茶叶主要监测准备采摘的鲜茶、茶叶原料或有完整包装标识的绿茶、红茶等。
猪肉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抽取,牛肉、羊肉、禽肉原则上从屠宰场(点、户、专业村)抽取,牛羊肉不足时由猪肝代替,禽蛋从蛋禽养殖场抽取。以上环节抽取不足时,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抽取包装标识完整、来源清晰的样品。
(六)抽样要求
抽检工作由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抽检单位实行“随机抽样”,除5个重点品种外,对检测未发现有超标情况的生产基地,同品种在同一生产周期内不得重复抽检。对检测有超标情况的生产基地,下次监测时需继续抽检;每个生产基地同一种产品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要结合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档案的用药记录开展用药情况调查,并在抽样单中做好相关记录。抽取的样品应注明产地或进货渠道,做到样品可追溯。从运输车、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附带有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详细记录信息。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标注“来源不详”,视为来自抽样县市区。
(七)抽样方法
蔬菜、水果、食用菌抽样按NY/T789—2004规定执行。茶叶抽样按GB/T8302-2013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照NY/T1897-2010规定执行。
(八)样品制备及保存
抽检单位抽取样品后,依据标准规定样品的制备原则进行样品制备。样品分为检验样和备用样,样品制备后应符合存储要求。检测后样品由抽检单位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3个月。
(九)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1-1、1-2、1-3、1-4。
(十)判定依据和原则
种植业产品按GB 2763-2021和GB 2763.1-2022进行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禁用药物或添加物项目,按照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或定量限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合格品,有1项指标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品。
畜禽产品检测结果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进行判定。
(十一)承担单位
根据市财政经费划拨途径,监测工作由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十二)监测结果报送和通报
1.监测结果报送。任务承担单位于每次抽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结果分析报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监测结果通报。若监测发现问题,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通报相关县市区整改,相关县市区要及时查明原因,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十三)有关要求
1.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等规定,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2.规范抽样程序,认真填写抽样记录,保存好照片、单据等相关抽样证据,确保抽检样品可追溯,监测结果真实可信。
3.未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一)监测目的
全市水产业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强化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管控,提升水产品质量实时检测水平、降低检测成本、及早控制不合格产品,严禁不合格水产品流向市场,确保安全、优质、充足的水产品有效供给。
(二)监测对象、指标和方法
1.监测对象及指标
检测对象为全市13个县区水产养殖基地,主要包括河南省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全市重点养殖基地、养殖企业、渔业科技示范户和养殖面积20亩以上养殖户。监测品种包含鲤鱼、草鱼、鲫鱼、鮰鱼、鲈鱼、鲢鱼、鳙鱼等我省主要养殖品种及部分特色小宗品种青鱼、团头鲂、黄颡鱼、乌鳢、鳜鱼、鳟鱼、黄鳝、泥鳅、翘嘴鲌、克氏原螯虾等水产养殖苗种、成鱼。重点监测品种为鲫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黄鳝、泥鳅、牛蛙。主要检测是否含有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地西泮等违禁药物残留。
2.监测方法
南阳市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中心采取快速监测筛选方法+阳性样品确认方法相结合的监测方法。对速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将样品备份送河南省渔业监测中心复检,进行确定性检测。
(三)监测时间
全年分三次进行,分别在5月、9月、11月进行抽样监测。
(四)抽样要求
市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由市农业(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具体承担。2025年全市水产品抽检工作从5月份开始分3批进行,各县(市、区)最低抽检样本数分配见附表1-5。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养殖期间的水产品质量抽检,并协调应检单位全面配合好抽检工作。根据《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抽样方法》(SC/T 3016-2004)规定:1个样本要求取鱼3尾以上,且保证取肉量400克以上,实际操作中需根据所取样品的个体大小灵活掌握。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数为1—3个,同一池塘或养殖水域抽取的样品数为1—2个。抽样、封样均在养殖生产现场进行。应检单位要协助抽样人员做好所抽样品的确认工作,抽样人员要了解样品生产、经销等情况。抽样单、封样单需由检测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县(市、区)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渔业生产和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的大事来抓,把开展水产品质量抽检作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强化产地水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对检测出的阳性样本,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依法查处。
2.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基地信息检测档案。并督导生产单位记好《养殖生产记录》。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水产品准出程序,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为本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打好基础。
联 系 人:徐金飞
电 话:0377-60666575
电子信箱:nyscjk2004@163.com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按照抽检分离的原则,在全市种植、养殖和屠宰环节开展蔬菜、水果、茶叶、畜禽肉、禽蛋和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重点针对重点品种、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获证产品和风险监测、外埠反馈、群众举报、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产品和企业开展监督抽查。全年计划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150批次以上,监督抽查方案另行制定。抽样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采样制样工作由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为进一步加强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加强芹菜、豇豆、直供学校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25年计划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250批次以上。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生产情况,制定本地专项监测实施方案,落实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附表:1-1.2025年蔬菜、水果、食用菌类例行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1-2.2025年茶叶例行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1-3.2025年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参数
1-4.2025年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
1-5.各县市区水产品最低抽检样本数分配数
表1-1
2025年蔬菜、水果、食用菌类例行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类别 | 监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禁用 农药 (8种) |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 | GB/T 20769 或GB 23200.113 或GB23200.121 或NY/T 761 |
限用农药 (7种) | 氧乐果、灭多威、毒死蜱、乐果、乙酰甲胺磷、三唑磷、克百威 | |
常规农药 (27种) | 噻虫嗪、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腐霉利、阿维菌素、多效唑、啶虫脒、甲萘威、吡唑醚菌酯、吡虫啉 |
附表1-2
2025年茶叶例行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甲胺磷 限用农药:乙酰甲胺磷 | GB 23200.113或 GB 23200.116或 GB 23200.121 |
限用农药:灭多威 常规农药:吡虫啉、多菌灵、哒螨灵、啶虫脒、苯醚甲环唑 | GB 23200.13 或GB 23200.113 或GB 23200.121 或GB/T 23204进行检测 |
附表1-3
2025年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参数
样品 | 监测项目 | 监测药物 | |
猪肉、 猪肝 | 1 | β-受体激动剂 (9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妥布特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非诺特罗、喷布特岁 |
2 | 酰胺醇类药物 (4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3 | 氟喹诺酮类药物 (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 | |
4 | 磺胺类药物及磺胺增效剂(6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甲氧苄啶(TMP)、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磺胺甲基异噁唑(SMZ) | |
5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
6 | 糖皮质激素 (2种)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
牛肉、 羊肉 | 1 | β-受体激动剂 (9种) | 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妥布特罗、西马特罗、氯丙那林、非诺特罗、喷布特 |
2 | 磺胺类药物及磺胺 增效剂 (6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甲氧苄啶(TMP)、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磺胺甲基异噁唑(SMZ) | |
3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
4 | 糖皮质激素 (2种) | 地塞米松、倍他米松 | |
鸡肉 | 1 | 抗病毒类药物 | 金刚烷胺 |
2 | 酰胺醇类药物(4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3 | 氟喹诺酮类药物 (8种) | ||
4 | 磺胺类药物及 磺胺增效剂 (6种) | 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甲氧苄啶(TMP)、磺胺间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磺胺甲基异噁唑(SMZ) | |
5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
鸡蛋 | 1 | 抗病毒类药物 | 金刚烷胺 |
2 | 酰胺醇类药物 (4种) | 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 | |
3 | 氟喹诺酮类药物 (8种)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 | |
4 | 四环素类药物 (4种) |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 |
生鲜乳 | 1 |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 M1。 |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
附表1-4
2025年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
序号 | 样品 | 检测参数 | 检测方法 | 检测标准 |
1 |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 β-受体激动剂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自建风险筛查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 |
2 | 猪肉、猪肝禽 肉、禽蛋 | 酰胺醇类 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58.20-2022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 22338-2008 GB/T20756-2006 |
3 |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禽肉 | 糖皮质激素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 |
4 | 禽肉、禽蛋 | 抗病毒类 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GB31660.5-2019 |
5 | 生鲜乳 | 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 | 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查,高于检出限依据标准进行 确证 |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 、生鲜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310-2017)、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T/TDSTIA 017-2019)、《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杯碟法》(NY/T 331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 |
6 | 猪肉、猪肝 禽肉、禽蛋 | 氟喹诺酮类药物 | 液相色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GB 31658.17-2021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 适用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恩诺沙星和沙拉沙星)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366-2006) |
7 | 猪肉、猪肝、 猪肝、牛肉、 羊肉 | 胺类药物 |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GB 31658.17-2021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20759-2006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21316-2007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 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8 |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禽肉 | 四环素类 药物 |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2-2008 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9 | 禽蛋 | 硝基咪唑类 |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 | GB 31658.23-2022 农业部1025号公告-2-2008 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10 | 禽肉、禽蛋 | 激素类 | 液相色谱法-串联质谱法 | 农业部1031号公告-1-2008 自建风险筛查四极杆质谱方法 |
附表1-5
各县市区水产品最低抽检样本数分配数
县区 | 5月 | 9月 | 11月 |
宛城区 | 5 | 5 | |
卧龙区 | 5 | 3 | |
唐河县 | 3 | 5 | |
桐柏县 | 6 | 5 | |
方城县 | 5 | 3 | |
淅川县 | 5 | 3 | |
南召县 | 5 | 3 | |
社旗县 | 3 | 3 | |
新野县 | 3 | 3 | |
镇平县 | 3 | ||
西峡县 | 3 | 5 | |
内乡县 | 5 | 3 | |
邓州市 | 3 | 5 | |
合计 | 100 |
附件2
2025年南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2025年继续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如下:
一、监测地区
全市所有县(市、区)。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和奶畜养殖散户。
三、监测数量
全年风险监测生鲜乳32批次,具体抽检批次和检测项目见附表2-1。
四、风险监测
全年风险监测生鲜乳32批次,其中例行监测30批次,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监测2批次。
(一)例行监测
1.抽样环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
2.检测项目。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3.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0.05mg/kg。筛查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第二法或者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
革皮水解物:依据生鲜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130-2017)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碱类物质:依据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T/TDSTIA 017-2019)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场立即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
β-内酰胺酶: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原则上不高于4U/ml。筛查结果为阳性的样品采用《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 杯碟法》(NY/T3313-2018)进行确认检测,确认结果为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筛选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5μg/kg。检测结果高于0.05μ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GB 5009.24-2016)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检测确证。检测结果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进行判定,含量大于等于0.5μg/kg即为不合格。
(二)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监测
1.抽样环节。奶畜养殖散户。
2.检测项目。乳蛋白质率、乳脂肪率、体细胞数、菌落总数、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
3.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乳蛋白质率、乳脂肪率、体细胞数和菌落总数同《生乳》国标指标监测;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和黄曲霉毒素M1同例行监测。
(三)时间安排
风险监测全年不少于2次,根据监测任务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并注意抽样的代表性。
五、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
(二)注重监测实效。市级例行监测要对全市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实行全覆盖。各县(市、区)监测计划要对当地收购站和运输车不留空白,并加大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抽检频次,发现有生鲜乳样品检出β-内酰胺酶阳性的要开展溯源监测。
(三)严密组织实施。监测工作由畜牧科牵头组织,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配合,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样品抽取、监测,并于6月10前、12月10前将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局畜牧科,相关县(市、区)也按照此时间节点将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2-2报送局畜牧科。
(四)严查违法行为。要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开展巡查,确保依法合规运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站、车,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公开相关信息。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无证运营、违禁添加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局。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局畜牧科:卫国 63137035
电子邮箱:nysxmk1@163.com
生鲜乳抽检技术咨询:李龙 13607635000
附表:2-1.2025年南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2-2.2025年县(市、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和工作情况表
附表2-1
2025年南阳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监测类别 | 检测项目 | 任务数量 (批次) | 抽样环节 | 备注 | |
风 险 监 测 | 例行监测 | 三聚氰胺、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革皮水解物、黄曲霉毒素M1 | 30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全覆盖 |
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监测 | 蛋白质、脂肪、非脂乳固体、体细胞、菌落总数、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等 | 2 | 奶畜养殖散户 | ||
合计 | 32 |
附表2-2
2025县(市、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和工作情况表
县(市、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领导签字:
(一)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生鲜乳监测经费情况
预算额 (万元) | 使用情况 | ||
到位额(万元) | 已使用额(万元) | 计划完成时间 | |
(二)县(市、区)生鲜乳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计划抽检数量(批次) | 已抽检数量(批次) | 检测合格数量(批次) | 主要不合格项及数量 |
附件3
2025年南阳市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及
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市13个县(市)区、示范区、官庄工区。
二、监测对象
全市生猪、牛、羊、鸡、鸭、鹅屠宰厂(场)。
三、监测品种及数量
全年共下达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任务100批次,全年分两次完成,各地风险监测抽检数量分配见附表3-1。
四、监测项目
猪肉:水分(2号或4号肉)、兽药残留(β-受体激动剂、喹诺酮类、四环素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及磺胺增效剂)和微生物污染(大肠杆菌、沙门氏菌)。
猪肝: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
牛羊肉:水分(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四环素类、喹诺酮类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和微生物污染(大肠杆菌、沙门氏菌)。
牛肝、羊肝: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6种糖皮质激素(泼尼松、泼尼松龙、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
禽肉:金刚烷胺、酰胺醇类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及磺胺增效剂、四环素类药物和微生物污染(大肠杆菌、沙门氏菌)。
具体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见附表3-2。
五、职责分工
市畜禽屠宰管理科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方案,委托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样品检验和结果上报工作。
监测抽样由市畜禽屠宰管理科牵头,联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法规科、市畜牧发展中心按照监督抽样程序进行。
六、抽样要求
全年监测任务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每次每个屠宰厂(场)每类样品抽检1-3批(一个检疫证为1批次,牛羊样品不足者可一证抽取多头),生猪屠宰企业2024年屠宰量10万头(含)以下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样品来源要兼顾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牛羊屠宰企业抽检全覆盖。
若屠宰厂(场)被依法撤销、停业整顿或停产等原因无法抽样,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需上报情况说明。
1.抽样方法
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 3227-2018执行,每批样品抽取纯瘦肉或一叶整肝或禽胸脯肉约300g。置于洁净的无菌自封袋内,装入纸袋后用封条封样,并用透明胶带将样品包封;封样时应使样品编号等信息清晰可见。填写《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见附表3-3)。样品送相关委托检验机构。抽样完毕应及时将样品冷冻(-25℃ — -15℃)保存,送样过程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防止样品变质。
2.样品编号
样品编号由6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T,第二位省辖市代码,第三第四位为样品代码(猪肉ZR、猪肝ZG、牛肉NR、牛肝NG、羊肉YR、羊肝YG、禽肉QR),后两位为抽样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每个城市从01编起。如第一个猪肉样品编号为:TRZR001。
七、时间安排
市级监测任务与省级错时开展,市级监测任务上半年于6月15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样,7月15日前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下半年于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样,11月31日前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
附表:3-1.市级及各地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测数量分配表
3-2.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3-3.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附表3-1
市级及各地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测数量分配表
县市区 | 上半年监测数量(批次) | 下半年监测数量(批次) | 合计 批次 | ||||||
猪肉 | 猪肝 | 牛/ 羊肉 | 禽肉 | 猪肉 | 猪肝 | 牛/ 羊肉 | 禽肉 | ||
宛城区 | 1 | 1 | 2 | 0 | 1 | 1 | 2 | 0 | 8 |
卧龙区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4 |
官庄工区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4 |
方城县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8 |
社旗县 | 1 | 1 | 0 | 2 | 1 | 1 | 0 | 2 | 8 |
唐河县 | 2 | 2 | 0 | 0 | 2 | 2 | 0 | 0 | 8 |
新野县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8 |
邓州市 | 1 | 1 | 1 | 0 | 1 | 1 | 1 | 0 | 6 |
淅川县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8 |
西峡县 | 2 | 2 | 0 | 0 | 2 | 2 | 0 | 0 | 8 |
内乡县 | 3 | 3 | 1 | 0 | 3 | 3 | 1 | 0 | 14 |
镇平县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8 |
南召县 | 1 | 1 | 0 | 0 | 1 | 1 | 0 | 0 | 4 |
示范区 | 0 | 0 | 2 | 0 | 0 | 0 | 2 | 0 | 4 |
合计 | 17 | 17 | 10 | 6 | 17 | 17 | 10 | 6 | 100 |
附表3-2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检测项目 | 样品种类 | 检测方法 | 判定依据 | |
水分监测 | 水分含量 | 猪肉、牛肉、羊肉 | GB 18394-2020 | GB 18394-2020 |
违法添加物和药物残留监测 | 9种β-受体激动剂 | 猪肝、牛肝、羊肝 | GB 31658.22-2022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金刚烷胺 | 禽肉 | GB 31660.5-2019 | 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 |
6种糖皮质激素类 | 猪肝、牛肝、羊肝 | 农业部1031号 公告-2-2008 | GB 31650-2019 | |
喹诺酮类 |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 | GB 31658.17-2021 | GB 31650-2019 GB 31650.1-2022 | |
四环素类 |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 | GB 31658.17-2021 | GB 31650-2019 | |
磺胺类及磺胺增效剂 | 猪肉、牛肉、羊肉、禽肉 | GB 31658.17-2021 | GB 31650-2019 | |
酰胺醇类 | 禽肉 | GB 31658.20-2022 | GB 31650-2019 | |
微生物污染 | 大肠杆菌、沙门氏菌 | 猪肉、禽肉 | GB 4789.3-2016 GB 4789.4-2016 | 不作判定 |
注: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在羊肝中最大残留限量依照农业农村部要求按2ug/kg执行,泼尼松、泼尼松龙、倍氯米松和氢化可的松等4种药物在动物肝脏中无最大残留限量,检测结果不作判定,仅上报检测数据。
附表3-3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单
屠宰 企业 信息 | 企业名称 | |||
定点屠宰代码 | 实际年屠宰规模 | |||
企业地址 | 市 县(区) 乡 (镇、街道) 村(社区) | |||
联 系 人 | 手 机 | |||
样品 信息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数量 | 规 格 | |||
抽样基数 | 样品保存方式 | □冷冻 □冷藏 | ||
检疫信息 | 检疫证号: 启运地点: 货 主: 联系方式: | |||
被抽样单位经办人和抽样单位采样人应当仔细阅读下面文字,确认后签字。 | ||||
本人认真负责地填写(提供)了以上内容,确认所填写内容及采集样品真实。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被抽样单位盖章) | 本次采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并做记录如上。 采 样 人: 抽样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抽样单位盖章) |
注:抽样单分三联,第一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二联随备样,第三联随留样。
附件4
2025年南阳市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和
兽药残留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市13个县市区,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职教园区和官庄工区4个功能区。
二、监测对象
全市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
三、监测数量
全年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兽药残留监控计划400批次(其中省级饲料110批次、兽药80批次;市本级饲料90批次、兽药70批次、兽药残留监控50批次)。
四、监测项目、方法和依据
饲料、兽药和兽药残留的监测项目、方法和判定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5〕2号)和《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5〕2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全年分2次进行,上半年抽样和样品检测于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抽样和样品检测于11月30前完成。
(二)每次监测任务完成后,由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将市本级任务的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局饲料兽药科。联系人员:王哲;联系电话:0377-63178399。
(三)抽检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请与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系。(联系人;雷清锋,电话:13949373709)
附件5
2025年南阳市养殖环节“瘦肉精”
监测实施方案
一、监测地区
全市13个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职教园区和官庄工区4个功能区。
二、监测对象
以年出栏500头以下生猪、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育肥场(户)为重点,适当兼顾其他规模的养殖场(户)。
三、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3000批次(市级400批次,各县(市、区)各200批次),其中尿样2940批次(现场筛查2900批次,确证检测40批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60批次。
四、样品采集
(一)尿样样品
抽样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保持动物安静时,取尿液约100mL,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30mL分装入一次性塑料瓶中,编号,现场筛查后封条密封。注意编号不要被覆盖,用胶带进行缠裹加固。1份封样留给被抽检单位,其他2份样品低温(4℃)保存和运输,送至检测单位。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
每个样品采样量不少于15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500 g分装入一次性自封袋中,外加牛皮纸袋,编号,封条密封。注意编号不要被覆盖,用胶带进行缠裹加固。1份封样留给被抽检单位,其他2份样品送至检测单位。
五、监测项目
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监测)。
六、检测方法
(一)现场筛查
在现场使用快速检测试纸卡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的快速筛查,快检试纸卡优先选用经农业农村部验证评价推荐的产品。
(二)确证检测
尿液样品依据《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或《动物尿液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6-2017)确证检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依据《饲料中22种β-受体激动剂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NY/T 3145-2017)确证检测。
七、结果判定
依据以下规定判定检测结果:《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样品检测结果超过确证方法定量限的,即判定为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八、时间安排
上、下半年各集中抽检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九、承担单位
市级检测由市局饲料兽药科、畜牧科、质监科、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畜牧发展中心等抽调人员组成监测工作组,按照监督抽样程序开展。由市质量检测中心承担技术支持和实验室确证工作。各县(市、区)承担的200批次,由市局保障快速检测试纸卡。
附表5-1:“瘦肉精”监测胶体金法现场检验记录
附表5-1
“瘦肉精”监测胶体金法现场检验记录
序号 | 样品编号 | 现场检测结果 | 备注 | ||
克仑特罗 | 莱克多巴胺 | 沙丁胺醇 | |||
检 测 人: 检测时间: 年 月 日 | |||||
注:1.现场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的在“现场检测结果”栏中填写“+”号;阴性的填写“-”号。 2.现场检测结果阳性的为可疑样品,需进行确证检测后方可报告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