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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如何处置?

时间:2025-04-29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阅读次数:

口 张锟 李雨珍 徐美芳 徐霄妍 李永翰
核心提示
  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监督检查中,有时会遇到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问题,该文通过梳理分析当前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动物数量、种类、耳标、目的地、有效期等与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问题,探讨交流有关处置措施,以期能帮助基层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处理此类问题,确保依法行政。
  官方兽医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或承运人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方可进行销售或运输。但在现实中,由于线路调整、计划有变、中途卸车、天气因素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运输的动物与检疫证明上的信息不符,除了一些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有蓄意行为,尤其是一些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对检疫秩序和市场交易行为造成破坏,甚至危害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因此,为了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的监督查验,强化证物信息不符行为的管控,该文梳理了常见的证物不符情形,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现状及有关法律法规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出售、运输或经营的合法凭证,也是唯一凭证,货主或贩运者必须严格按照检疫证明上的数量、种类、有效期、目的地进行运输,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但在基层工作实践中,检疫证明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相符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是客观原因,非故意造成的,比如运猪车辆在运载过程中,目的是用于再饲养的,会先后在不同的养殖场卸载生猪,到后面的养殖场时,就会出现实际生猪数量少于检疫证明上数量的情况,这属于正常原因。还有些受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猪车辆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属于非人为可控因素,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些属于恶意行为,如为了逃避处罚、蒙混过关,检疫证明上的种类不一致,持有转让的检疫证明,或者实际数量超过检疫证上的数量,此类行为属于有意行为,就涉嫌构成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当前对于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问题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其中《动物防疫法》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于检疫不合格、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疑似染疫等情形,也明确了处罚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于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几类情形,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为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信息不符的几类情形及处置建议
  关于种类不符的问题
  检疫证明与实际动物或产品种类不符的情形在实际检查中并不多见,比如运输的是生猪,检疫证明上信息是禽,或者犬的检疫证明信息上种类为猪等。凡是种类不符问题,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对该行为的处罚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处罚,给予货主货值1倍以下,承运人运费3~5倍,甚至5~10倍处罚。
  关于数量不符的问题
  数量不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数量大于检疫证明数量,二是实际数量少于检疫证明数量,对于实际数量少于检疫证明上数量的,表明检疫证明是可以覆盖实际动物的,检疫证明是有效的,能够提出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处罚,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动物数量多于检疫证明数量的,检疫证明信息已经不能覆盖实际数量,应当视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同时还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补检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予以收缴销毁。
  关于耳标不符的问题
  耳标是动物的唯一身份标识,是进行质量追溯的有效凭证,也是检疫合格的前置条件,因此,要加强对耳标的查验工作。动物的耳标与检疫证明上的耳标信息不符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产地检疫时,官方兽医查验耳标不仔细,在未认真核对的情况下,直接将耳标打上,导致出现耳标信息不符的情况。二是贩运者在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又再沿途装车,对于后面装车的生猪,自己去加施耳标,信息就会不全。三是有的是直接就没加施耳标,继续出售运输。以上三种情况,都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并进行补检。另外,对于生猪没有耳标的,除了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罚外,还应当按照《畜牧法》针对无耳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时间不符的问题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无正当理由的,要进行处罚。检疫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目的地,存在很多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极端天气、政策调整等人为不可调控因素,也有主观恶意行为。之所以对有效期有要求,主要是考虑动物及其产品,在路途中暴露时间越长,发生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就会逐渐增大,尤其是一些潜在性疫病,会造成沿途的疫病传播风险。对于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关凭证的,可以不予处罚,对于一些无正当理由,尤其是人为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关于目的地不符的问题
  承运人应当按照检疫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动物,这样既便于对动物调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进一步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能防范一些违法调运行为,现在国家实行疫病分区防控制度,实施了“点对点”调运政策,一些屠宰用的动物,跨大区必须进行点对点备案后才能调运,一些贩运者为了跨大区调运,直接将检疫证目的地申报为本大区,但实际上却直接调往其他大区屠宰场,通过改变目的地,达到逃避管控的目的,但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检疫秩序,影响了国家分区防控政策的执行。因此,对于实际到达地与目的地不符的情形,应当依法严格查处。
  关于运输车辆不符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畜禽运输车辆实行备案制,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畜禽运输活动,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目前一些地方实行了车辆备案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机制,未经备案的车辆无法出具检疫证明,从而形成对运输车辆备案的倒逼和监督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车辆不符合备案条件,防疫条件不达标,会通过套用已备案车辆的车牌号进行运输,就会出现实际运输车辆与检疫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现象,这些车辆的运输活动可能会存在一定疫病传播风险隐患,因此,要予以制止和打击。对于实际车辆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情形不一致,处理方式也不同。一是对于车辆信息不符,但实际运输生猪的车辆也是经过备案的,可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给予处罚。二是车辆信息不符,同时实际运输车辆也没有经过备案,笔者认为,可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给予处罚。因此可见,同样属于车辆信息不符,但未经备案的情形更严重,处罚也更严厉。
思考及建议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及其产品合法经营的唯一凭证,也是通行证,因此,也成为违法分子造假、弄虚作假,从而获得行政许可权利的重点对象,因此,执法部门要加强查证验物,聚焦检疫证明证物不符问题,切实维护检疫秩序。
  加强监督执法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巡查,严格监督,加强对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监管力度,同时借助电子出证信息平台,加强网络信息审查,梳理汇总问题线索,及时研判风险,适时向下级业务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调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纠正,规范合法经营行为。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对于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的问题,要坚持依法处置、过罚相当、合情合理等原则。对于在有效期内未到达目的地,实际动物数量少于检疫证明数量的,如果有合理恰当的理由,可以不予处罚。对于一些人为故意、蓄意违法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以儆效尤。
  加强培训教育
  以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问题为重点,以提升官方兽医业务素质和能力为目的,围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活动,增强官方兽医办理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效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同时加强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义务履行,自觉主动按照检疫证明上的种类、数量、目的地、运输车辆、有效期等信息,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行为。
  作者单位:
  张锟 李雨珍 鹤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徐美芳 河南省鼎元种牛育种有限公司
  徐霄妍 李永翰 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