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南阳市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扛稳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制了《南阳市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28日—3月14日反馈至邮箱nzdjlxb@126.com。
联系人:郭源 包壮华 0377- 63399172
2025年2月27日
南阳市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阳是小麦条锈病的冬繁区和春季流行区,是小麦条锈病从冬繁区向黄淮海麦区传播的关口,也是小麦赤霉病、玉米南方锈病等常发、重发区,防控责任重大。为做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扛稳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行政区域内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管理,重点规范植保服务组织、农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用药行为。主要粮食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重大病虫害是指对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病虫害,包括但不限于小麦条锈病、小麦赤霉病、玉米南方锈病等。
第三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原则。积极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优先采用农业、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降低农药残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参与绿色防控技术研发,推广抗病品种与生态调控技术,降低病虫害发生几率。
第二章 监测预警
第四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根据不同生态区域科学设置监测点,配备固定监测人员和必要的监测设备,对监测人员定期培训。通过田间调查、诱捕器监测、遥感技术和气象数据等方式,精准掌握病虫害发生动态并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科研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建立定期联合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测数据,通过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预警信息和科学用药指导意见,指导科学防控。
第三章 选药管理
第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选用在国家登记合法的农药产品,根据作物生育时期和防治对象,科学推荐用药目录和使用配方,增加农药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规定,严禁使用明令禁止农药,限制使用对天敌生物安全影响大、残留期长的农药。
第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病虫害发生种类、危害程度和田间生产情况,指导农户科学选药。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采购农药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优质高效、全链条可追溯原则,严格审查农药经营者生产经营资质,查看信用记录,保证采购农药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规范进行农药采购,不宜单一采用最低价中标法,防止恶意低价抢标。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物资供应和跟踪服务能力,严防层层转包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农药使用者购买农药时,应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科学配药
第十三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县(市、区)统防统治面积招标购置农药,以乡镇或片区为单位设置1—2个配药点,实行集中存放、集中管理、集中配药。
第十四条 配药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场所,配备计量、搅拌器具和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技人员现场指导集中配药,保证配药质量。按照无人机作业架次发放农药,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 集中配药应预先进行桶混兼容性试验,现配现用,一般混配不超过3种农药,混药后药液放置不超过3小时。严格按农药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推荐剂量和使用次数用药,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在农技技术人员指导下合理调整,详细记录调整原因、剂量和次数等信息。严禁在安全间隔期内使用农药,确保农作物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配药结束后,剩余的农药应妥善保存,贴上标签,注明农药名称、剂型、含量、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和剩余数量等信息,放置在安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儿童、家畜接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行“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的原则,应及时收集,不得随意丢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应建立专门的台账,记录回收和处理的时间、数量和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施药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农作物生育期病虫害发生特点、气象条件和监测预警信息,确定最佳施药时期。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南阳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飞防作业管理办法》要求,飞防作业的无人机应全部纳入第三方监管平台,对飞防作业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第二十条 飞防作业应建立全流程溯源、全数据对比、全维度评估的成效验证机制。第三方监管平台应实时采集药剂配比精度、无人机作业合格率、重喷漏喷面积占比等核心数据,生成覆盖“配药-飞防-验收”各环节的电子档案,出具飞防作业综合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作物种植面积、地形和病虫害发生情况,选择适宜施药方式。农药使用避免长期单一使用同一种农药,防止病虫害产生抗药性。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药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齐防护用品,施药后及时清洗和换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记录检查结果和职业暴露等情况,发生中毒及时就医。
第二十三条 施药作业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靠近水域施药时控制用量和方式,保护水生生态。选用对天敌影响小的农药,合理安排施药时间和方法,建立环境安全监测机制,定期监测施药区域环境要素。
第二十四条 农药储存在专门仓库或场所,具备防火、防盗等条件,与食品等物品分开存放,设置警示标识。运输使用专门工具,采取固定措施,运输人员经专业培训,建立运输安全监管机制。
第八章 效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科学用药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监测评估病虫害发生、飞防作业、农药使用效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飞防作业对比试验,调查掌握其对作物灌浆时间、强度、千粒重等影响,客观反映作用与成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县级财政按照每亩不低于10元的标准足额投入资金,满足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需要。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工信、供销等部门应联动协作,加强农药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选药、购药、配药、施药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数字化监管体系。探索防控成效与监管服务人员绩效挂钩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三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围绕选药、购药、配药、施药等环节,通过发放明白卡、举办培训班、技术讲座等途径,宣传普及农药知识,设立服务热线,指导科学防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