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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2024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16 来源: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阅读次数:

    案例一:淅川县某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5月21日,淅川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来到淅川县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鸡蛋时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4年5月27日之前改正到位,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整改验收时发现当事人在整改期内销售3次鸡蛋,其中5月24日、5月27日两次销售鸡蛋仍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

农产品质量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通过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普法教育和行政处罚能切实‌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确保生产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农产品质量追溯‌,从而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案例二:方城县某养鸡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11日,方城县农业执法人员在方城县券桥乡某养鸡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农产品(鸡蛋)未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达了《方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销售农产品(鸡蛋)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于7月14日前改正。7月15日,方城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当事人销售农产品(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方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重要形式之一,能够有效衔接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当事人没有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清,对违法行为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和法律教育学习非常必要,避免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不可挽回的农产品危害的发生。

    案例三:唐河县蔡某某养鸡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3月22日,唐河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唐河县蔡某某养鸡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场进行宣传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9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对销售的农产品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蔡某某养鸡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规定。随后,唐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场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且逾期未按规定改正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部门是贯彻执行该项制度的执法保障。本案的成功办结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始终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也积极警示和引导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