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自然人
实施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催告

1.受理责任:催告责任:对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送达催告书。

决定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

3.执行责任: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事后

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