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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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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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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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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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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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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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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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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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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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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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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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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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