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渔业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自然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岗):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