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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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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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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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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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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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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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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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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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88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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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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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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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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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