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跨部门综合监管服务手册

时间:2024-04-15 来源: 阅读次数:

南阳市农业农村跨部门综合监管服务手册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质合规

1.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2. 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规

1.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2.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3.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品种需通过审定、登记及授权(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等。

4.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商标使用合规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可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和国家禁止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6.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种业农药管理科 联系方式:0377-63398013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6楼650室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质合规

1.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2)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3)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际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4)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4.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销售行为合规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2.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3.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4.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5.销售未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6.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三)种畜禽标识合规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四)发布广告合规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

(五)种高禽种用标准合规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六)环保手续合规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做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核发有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编制提交等相关规定。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科 电话:0377-63137035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饲料饲料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告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质合规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二)生产经营合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线及产品要与审批时一致,不得超范围生产。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要具备委托生产条件。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要有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广告行为合规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说明有效率;(4)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饲料兽药科 电话0377-63178399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



四、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监管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登记管理合规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产品质量合规

1.肥料生产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销售肥料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不得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肥料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肥料生产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8.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9.肥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肥料产品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应当相符。

(三)肥料标识合规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外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2.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3.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城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5.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粮作科 联系方式:0377-63397985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



五、出售、收购和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监管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出售、收购和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主体资质合规

出售,收购和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二)物种类别合规

出售、收购和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经营的物种来源合法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动物种类、数量要与台账相符。

(三)交易场所合规

出售,收购和利用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不得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企业和个人提供交易服务。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水产科联系方式:13525656298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监管部门: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一)主体条件合规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管理科科 联系方式:0377-63158238

地  址:南阳市市民服务中心北区一号楼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