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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地理标志产品主要侵权行为

时间:2024-12-06 来源:农民日报 阅读次数: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产品。包括本地区种植、养殖的产品,或者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使用权,即在产品包装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明其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在实践中,涉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比如将其他地区生产的萝卜当沙窝萝卜出售;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的,比如将普通萝卜产品命名为“莎窝萝卜”,让消费者误会是知名产品沙窝萝卜;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比如用“沙窝型萝卜”“铁棍类山药”来宣传非核心产地的类似产品;在产地范围内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产品上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比如将自己的种植合作社注册为“沙窝萝卜合作社”。

  解读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鹏 实习律师 王禹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