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用农药合规生产经营告知书

各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各艾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随着气温升高,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用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健康,促进我市艾草产业标准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卫生用农药市场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常见的卫生用农药有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等。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了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正规产品需要经过毒理学、生态学、驱蚊效果和药效实验,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并在包装上标注才能生产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 生产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企业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驱蚊防蚊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经营门店在采购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时,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不得采购未附具标签、合格证的农药。农药产品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4. 卫生用农药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5. 对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生产防蚊驱蚊类产品的,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防蚊驱蚊类产品的,及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的,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