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用农药经营告知书

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单位: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蚊香、驱蚊水、樟脑丸(片、块)、杀虫气(喷)雾剂、杀蟑螂饵剂等卫生杀虫剂均属于农药范畴,所有产品均需取得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按照假农药进行处理。

随着气温升高,卫生用农药销售、使用进入旺季,为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确保销售、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履行查验义务。卫生用农药经营者采购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时,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

二、产品专柜销售。在销售卫生用农药时应当与其他商品分类保管、分柜销售,经营区域要远离食品、水果、农副产品、饮用水等,同时做好采购台账的记录和保存,如实记录农药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可追溯。

三、明确法律责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经营假农药的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各卫生用农药经营单位高度重视,规范卫生用农药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