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等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八)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决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888300
受理地点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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