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无固定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等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决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岗):7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888300
受理地点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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