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豇豆警示案例

时间:2024-01-24 来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阅读次数:

1、2023年9月8日,内黄县城关镇杨某某和后河镇王某某种植的豇豆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月14日,内黄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王某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拘留日期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4日)。

2、2023年7月21日,西华县张某某种植的豇豆检测出农药“毒死蜱”残留超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张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月18日,西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3年8月3日,济源示范区李某某种植的豇豆经检验发现灭蝇胺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3年10月16日,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的行政处罚。

4、2023年9月8日,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豇豆种植户黄某种植的豇豆经检测倍硫磷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建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黄某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500元。

5、2023年5月25日,云南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陈村农贸市场王某某生产销售的豇豆经检测噻虫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莲都区碧湖镇高溪村农户,在莲都区碧湖镇高溪村种植了0.8亩豇豆。为防治豇豆蓟马,当事人于2023年5月7日从淘宝网店购买了农药“噻虫嗪”悬浮剂1瓶,于5月22日在其种植的豇豆上喷施。5月25日采摘后运到大陈村农贸市场销售。6月30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没收违法所得139.00;处以罚款1,500元整。

6、2022年5月,佛山市南海区肖某某种植的豇豆灭蝇胺残留超标,经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2瓶31%阿维·灭蝇胺乳油。经调查,当事人将31%阿维·灭蝇胺乳油用于豇豆斑潜蝇的防治,在其种植的豇豆过程中分别在2022年3月初、4月初、5月初各使用了一次,不符合该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菜豆,及使用方法:每季度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的规定。县农业农村局结合违法所得及社会危害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7、2023年8月,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石佛镇前洪村农户梁某某销售给阳谷县石佛镇某超市的豇豆噻虫胺不合格。阳谷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 50 元,处罚3500元。

8、2023 年6月1日,广州市李某种植的豇豆经检测,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调查发现,李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示的范围、剂量使用农药,将用于“小麦” 的农药“氯氟ㆍ噻虫胺”喷洒到豇豆上,导致该批次豇豆农药残留超标。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种植户李某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8 元;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

9、2023年8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便利店销售豇豆进行抽样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30 元;罚款 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