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金融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调研
黑龙江省农业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现代农业与农村产业对金融服务的依赖度更高、需求更多元。但是,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信贷资金不足仍是制约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的瓶颈,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土地信托、涉农企业直接融资等方面渗透与融合程度不高,农村金融功能不完善的问题日益突出。
我省农村金融服务现状
农村融资环境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一是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建立,形成了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市场化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初步形成,通过市场化改革全面解除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管制,消除利率扭曲,改变长期以来信贷资金供需不平衡的局面,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三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大量涌现,推出了农户联保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两权”抵押贷款等一大批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通过产品设计与技术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中长期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覆盖逐年提高。一是覆盖面积逐年增加,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地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占比都在逐年增加,2012年黑龙江省承保覆盖率为47%,2017年的承保覆盖率达到64%;二是农业保险覆盖的保险品种逐年增加,黑龙江省在原有主粮保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杂粮杂豆价格保险试点,持续扩大马铃薯、苜蓿、葵花子、中草药、果树、食用菌等保险试点;三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按照黑龙江省新修订的种植业保险条款,赔偿范围由原规定的导致作物受损的7种灾害,修订为除人为故意、行政司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只要作物受损,保险公司均按照
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期货、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政府PPP融资基本处于空白或停滞状态。一是农产品期货交易仅限于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中小型粮食流通加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不参与期货、期权交易,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价格发现等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二是农村金融供给仍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占据融资主导,涉农的企业大多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难以满足发债等直接融资的评估要求;三是政府PPP融资困难,贫困地区政府融资还款没有财政支持,较发达地区政府资金更倾向于投资成本收益高、见效快、风险低的工业投资,PPP融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农业贷款供给与需求匹配度不高。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存在行政化指令严重、管理僵化、手段单一等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农业贷款行政化运行,县级金融机构每年年初由上级行下达放款指标,县级金融机构只能在指标限额内放贷,放贷过程存在“前松后紧”的特点,指标使用具有年度特点;二是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缺少抵押物仍是规模经营主体、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农村信贷担保的规模和作用还较为有限;三是利率高,传统农业收益比较低,难以承受农村金融市场的高利率。
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补偿程度有限。主要体现为:一是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低,保成本不保收益,理赔标准也较高。二是保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财政负担压力非常大,各产粮大县财政普遍入不敷出,很难再对现有农业保险品种之外的品种进行补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融资贵问题突出,近年来土地租金、农资、人工成本逐年上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大量先期资金投入,规模经营面临巨大资金压力和投入风险;二是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发展面临资金制约,在产品与市场确定的情况下,资金是制约其发展规模的主要因素,以一家年加工5万吨水稻的加工企业为例,每年秋季用于收购水稻的资金约1.52亿元,收购资金都需要当时结清,而大米销售回款要在全年完成,所以资金决定了企业收购和加工的数量。
农村金融功能存在缺失。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土地信托发展滞后,农业在抵御风险、筹措资金、积累资本等方面缺少金融支撑。以分散农业风险为例,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农村金融市场分别通过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我省在孙吴县等地也开展了“保险+期货”试点,但是从试点效果和市场环境来看还不具备大面积推开的基础。
目前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政策和做法
第一,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2015年国务院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我省方正县等17个县(市、区)被国家列入首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第二,增强信贷担保能力。黑龙江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5年底成立了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建各类分支机构58家,实现了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闭合、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全覆盖。
第三,货币政策导向与财税支持。一是发挥货币政策支农导向作用,通过支农再贷款、优先办理贴现、实施优惠准备金率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税收优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其他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算收入总额;三是对于农业信贷投放给予奖励,黑龙江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四是直接对涉农贷款给予贴息,黑龙江省2017年为鼓励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为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贴息。
第四,扩大农业保险职能与范围。黑龙江省将农业保险服务纳入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重新招投标,重新划分农业保险市场。种植业按照中央40%、省级25%、市县15%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2013年以来,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累计承保面积达到126.36亿亩。
应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
第一,重点围绕现代农业产业链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针对农业产业化特点,围绕产业经营的各个环节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产业链贷款、订单农业贷款。政府部门通过农产品订单登记备案、合同公证规范产业链运行和贷款流程,保障产业链贷款、订单农业贷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化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建设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组建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实现全省产权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鼓励设立土地评估、交易登记、纠纷仲裁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建设城乡一体的现代征信系统。以省为单位,遵循《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基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城市征信体系同标准、同网络的征信系统。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农村征信信息数据整合、清洗和分析中的应用。
第四,促进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金融租赁、土地信托协同发展。探索通过“信贷+保险”、“信贷+期货+保险”、“信贷+期权+保险”的模式,分散信贷风险,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担保分散信贷风险的模式,有效分散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依托金融租赁、土地信托开展信贷业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探索通过土地信托经营主体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
第五,建立农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农村信贷对接机制。农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对农业信贷进行授信。农业部门帮助金融机构掌握市场信息,提前识别、规避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农业产业信息,说明未来重点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推荐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和良好信用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