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 农牧) 、畜牧兽医厅( 局、委)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为进 一 步规范动物检疫 工 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 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等 19 个检疫规程 , 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  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 个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20 号) 、《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  4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 号) 、《 农业部关于印 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 号) 、《 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 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 号) 、《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 产地检疫规程( 试行) 〉等3 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 号) 、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 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  通知》( 农医发〔2011〕24 号)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  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 号)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 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 号) 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  进 一 步强化动物检疫 工 作的通知》( 农牧发〔2020〕22 号) 的附件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试行)》同时废止 , 此前关于动物检  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 一 致的 , 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

附件 :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5. 犬产地检疫规程

6. 猫产地检疫规程

7. 兔产地检疫规程

8.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9.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2.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3.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4.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6. 牛屠宰检疫规程

17. 羊屠宰检疫规程

1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9. 兔屠宰检疫规程

20.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21. 鹿屠宰检疫规程

22.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农业农村部

2023 年4 月 1  日

附件 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

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

2.2 检疫对象

口 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 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

的饲养场( 户) 。

3.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5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6 临床检查健康 。

3.7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 ,饲养场提供养殖档

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 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 原始检疫证明

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 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 , 决定是否予以受 理 。 受理的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

点核实信息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查验饲养场( 户) 分级管理材料 。

4.3.3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 况 ,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 了解是 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 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

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3.4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 , 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 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 ,

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4.3.5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3.6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

合格 。

4.3.7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 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 完整 ;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查验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

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8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

排泄物性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 蹄冠、蹄叉、蹄 踵部出现水疱 , 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 形成暗红色烂斑 , 感染造成 化脓、坏死、蹄壳脱落 , 卧地不起 ; 鼻盘、口 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口 蹄疫 。

4.4.2.2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 ; 呕吐,便秘、粪 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 , 或腹泻 , 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 绀 , 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 ;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 ; 共济失 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 ; 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 ;

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 , 怀疑感染非洲猪瘟。

4.4.2.3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

动缓慢 ; 间有呕吐 ,便秘腹泻交替 ;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

分泌物、发绀 ;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

血 ,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瘟 。

4.4.2.4  出现高热 ; 眼结膜炎、眼睑水肿 ; 咳嗽、气喘、呼吸困 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 ;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

济失调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4.4.2.5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 肿热痛 , 坚硬肿块 , 继而肿块变冷 , 无痛感 , 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 疡 ;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 , 呼吸困难、咽喉变窄 , 窒息死亡等症

状的 , 怀疑感染炭疽 。

4.4.2.6  出现高热稽留 ; 呕吐; 结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 , 附 有黏液 ,下痢 ;皮肤有红斑、疹块 , 指压褪色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猪

丹毒 。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抽检比例不低于 10% , 原

则上不少于 10 头 ,数量不足 10 头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

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

案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 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 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 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

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险分级管理不 符合规定、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 ,货主按规定补正

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 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货主按规定对生猪实施强制免疫并

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

定处理 。

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 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

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

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 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 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

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

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

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绒、血

液、角的产地检疫 。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羊、骆驼、鹿、羊驼等反

刍动物 。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绒、血液、角 。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

肤病 。

2.2.2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

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2.2.3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反刍动物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5  临床检查健康 。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2 原毛、绒、血液、角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 3.1.3 — 3.1.5 的规定 。

3.2.4 原毛、绒、角按有关规定消毒。

3.2.5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布鲁氏菌病免疫 记录真实、完整 ; 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进行布鲁氏菌病实验

室疫病检测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反刍动物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1 检疫申报单 。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动物的强制免疫证明 ,饲养场提供养殖

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 原始检疫 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 , 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还应当提供布 鲁氏菌病免疫记录 ;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提供布鲁氏菌病实

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  原毛、绒、血液、角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需要实施检疫动物产品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

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2.3 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 。

4.1.2.4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提供布鲁氏菌

病免疫记录 ;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

血液供体动物的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 反刍动物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 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

情况 ,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 ,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4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动物佩戴的畜禽标识与

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3.1.5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6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 否完整 。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 , 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 疫的 , 查验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未实施布鲁氏菌 病免疫的 ,查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

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7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原毛、绒、血液、角

4.3.2.1  按照 4.3.1.1 — 4.3.1.4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原毛、绒、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3.2.3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查验布鲁氏菌

病免疫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 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 , 查验布鲁

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

态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 蹄冠、蹄叉、蹄 踵部出现水疱 , 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 , 形成暗红色烂斑 , 感染造成 化脓、坏死、蹄壳脱落 , 卧地不起 ; 鼻盘、口 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

疱和糜烂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口 蹄疫 。

4.4.2.2 羊出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 , 分泌黏脓性卡他 性鼻液 , 口 腔黏膜充血、糜烂 , 齿龈出血 , 严重腹泻或下痢 , 母羊流

产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4.2.3 孕畜出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 , 生殖道炎症、胎衣滞 留 ,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 ;公畜发生睾丸 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 ,偶见阴茎红肿 , 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4.2.4  出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 ; 食欲废绝 , 偶见瘤胃 膨胀 , 可视黏膜紫绀 , 突然倒毙 ; 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 样、尸僵不全 ;体表、直肠、口 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的 , 怀

疑感染炭疽 。

4.4.2.5 牛出现全身皮肤多发性结节、溃疡、结痂 ,并伴随浅表 淋巴结肿大 ,尤其是肩前淋巴结肿大 ; 眼结膜炎 , 流鼻涕 , 流涎 ;口 腔黏膜出现水泡 ,继而溃破和糜烂 ; 四肢及腹部、会阴等部位水肿 ;

高烧、母牛产奶下降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牛结节性皮肤病。

4.4.2.6  出现渐进性消瘦 , 咳嗽 ,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 , 粪中混 有黏液状脓汁 ;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牛结

核病 。

4.4.2.7 羊出现高热稽留 , 精神萎顿 , 厌食 , 流涎 , 嘴唇水肿并 蔓延到面部、眼睑、耳以及颈部和腋下 , 口 腔黏膜、舌头充血、糜烂 , 或舌头发绀、溃疡、糜烂以至吞咽困难 ,有的蹄冠和蹄叶发炎 , 呈现

跛行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蓝舌病 。

4.4.2.8 羊出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 ; 皮肤、黏膜上出现痘疹 , 由红斑到丘疹 , 突出皮肤表面 ,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

结痂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4.2.9   山羊出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 ; 可视 黏膜发绀 ,胸前和肉垂水肿 ; 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 , 厌食、消瘦、流

涕或口 流白沫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抽检比例不低于 10% , 原

则上不少于10 头( 只) ,数量不足 10 头( 只) 的要全部检测 。

4.5.3 省内调运的乳用、种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

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5.1.1 反刍动物

检疫合格 ,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 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 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

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1.2  原毛、绒、血液、角

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 。 官方 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

化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反刍动物

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畜禽标识与检

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 ,货主按规定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 期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货主按规定对反刍动物实施强制

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

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规定处理 。

5.2.1.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 物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 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6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1.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 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

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2.2  原毛、绒、血液、角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 时限不在有效保护期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货主按规定对

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

5.2.2.3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 , 分别按照

5.2.1.3 — 5.2.1.6  的规定处理 。

5.2.2.4 动物产品未按照规定消毒的 ,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

消毒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5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报

告 , 由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2.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不 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

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

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

检疫 。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

2.2 检疫对象

2.2.1 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 高致

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

2.2.2 鸭、鹅、番鸭、绿头鸭: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

鹅瘟、禽痘 。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家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1.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

的饲养场( 户) 。

3.1.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  临床检查健康 。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2 原毛、绒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 3.1.4 — 3.1.5 的规定 。

3.2.4 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家禽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1 检疫申报单 。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 ,饲养场提供养殖

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  原毛、绒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 , 饲

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2.3 原毛、绒的消毒记录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家禽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 , 查验饲养场( 户) 分级管理

材料 。

4.3.1.3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

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

情况 ,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4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 ,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

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5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6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3.1.7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原毛、绒

4.3.2.1  按照 4.3.1.1、4.3.1.3、4.3.1.4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

4.3.2.2 查验原毛、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家禽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

物性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

排泄物以及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 ;病禽极度沉郁 , 头部和眼睑 部水肿 , 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 ; 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 经症状、腹泻 , 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 。

4.4.2.2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 ; 缩颈闭眼、冠髯 暗紫 ; 呼吸困难 ;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 , 嗉囊肿胀 ; 下痢 ; 产蛋减 少或停止等症状的 ; 或少数禽突然发病 , 无任何症状死亡的 , 怀疑

感染新城疫 。

4.4.2.3  出现体温升高 ; 食欲减退或废绝、翅下垂、脚无力 , 共 济失调、不能站立;眼流浆性或脓性分泌物 , 眼睑肿胀或头颈浮肿 ;

绿色下痢 ,衰竭虚脱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鸭瘟 。

4.4.2.4  出现突然死亡 ; 精神萎靡、倒地两脚划动 , 迅速死亡 ; 厌食、嗉囊松软 , 内有大量液体和气体 ; 排灰白或淡黄绿色混有气

泡的稀粪 ; 呼吸困难 , 鼻端流出浆性分泌物 , 喙端色泽变暗等症状

的 , 怀疑感染小鹅瘟。

4.4.2.5   出现食欲减退、消瘦、腹泻、体重迅速减轻 , 死亡率较 高 ;运动失调、劈叉姿势 ;虹膜褪色、单侧或双眼灰白色混浊所致的 白眼病或瞎眼 ;颈、背、翅、腿和尾部形成大小不 一 的结节及瘤状物

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立克病 。

4.4.2.6   出现冠、肉髯和其他无羽毛部位发生大小不等的疣状 块 ,皮肤增生性病变 ;口腔、食道、喉或气管黏膜出现白色结节或黄

色白喉膜病变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禽痘 。

4.4.2.7   出现精神沉郁、羽毛松乱、不喜活动、食欲减退、逐渐 消瘦 ; 泄殖腔周围羽毛被稀粪沾污 ;运动失调、足和翅发生轻瘫 ; 嗉 囊内充满液体 , 可视黏膜苍白 ; 排水样稀粪、棕红色粪便、血便、间

歇性下痢 ;群体均匀度差 ,产蛋下降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鸡球虫病。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抽检比例不低于5% , 原

则上不少于5 只 ,数量不足 5 只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禽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5.1.1  家禽

检疫合格 ,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 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 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

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1.2  原毛、绒

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 。 官方 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

化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家禽

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险分级管理

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 ,货主按规定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 期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货主按规定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

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 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规定处理 。

5.2.1.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 物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 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6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1.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2.2  原毛、绒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 时限不在有效保护期的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要求货主按规

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3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 , 分别按照

5.2.1.3 — 5.2.1.6  的规定处理 。

5.2.2.4 原毛、绒未按照规定消毒的 , 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

消毒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5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

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

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

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

2.1.2  骡 。

2.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 。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临床检查健康 。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 ,展示、演出、比赛后 需要继续运输的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  录 ; 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 还应当提供马传染性贫血、

马鼻疽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

情况 。

4.3.3  了解饲养户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

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

合格 。

4.3.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马属动物 ,展示、演出、比赛后 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 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查验马传  染性贫血、马鼻疽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

是否合格 。

4.3.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马属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

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马属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

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

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

4.4.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 ; 呼吸、脉搏加快 ; 下颌淋巴 结肿大 ;鼻孔 一 侧( 有时两侧) 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 , 偶见鼻疽

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鼻疽 。

4.4.2.3  出现剧烈咳嗽 , 严重时发生痉挛性咳嗽 ; 流浆液性鼻 液 ,偶见黄白色脓性鼻液 ;结膜潮红肿胀 ,微黄染 , 流出浆液性乃至 脓性分泌物 ,有的出现结膜浑浊 ; 精神沉郁 , 食欲减退 , 体温升高 ; 呼吸和脉搏次数增加 ; 四肢或腹部浮肿 , 发生腱鞘炎 ; 下颌淋巴结

轻度肿胀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流感。

4.4.2.4  出现体温升高 , 结膜潮红稍黄染 , 上呼吸道及咽粘膜 呈卡他性化脓性炎症 ,下颌淋巴结急性化脓性肿大( 如鸡蛋大) 等

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腺疫 。

4.4.2.5  出现体温升高 , 食欲减退 ; 分泌大量浆液乃至黏脓性 鼻液 ,鼻黏膜和眼结膜充血;下颌淋巴结肿胀 , 四肢腱鞘水肿 ; 妊娠

母马流产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马鼻肺炎。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每批马属动物抽检比例不

低于20% ,原则上不少于 5 匹 ,数量不足 5 匹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用马属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

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 案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 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 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 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

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补

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

定处理 。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 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

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

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 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 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

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5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犬 。

2.2 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 且狂犬病免

疫抗体检测合格。

3.4 临床检查健康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

4.1.2

测报告 。

4.1.3

检疫申报单 。

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

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了解饲养场( 户)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确认犬已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3 查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

4.3.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 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行为反常 , 易怒 ,有攻击性 ,狂躁不安 , 高度兴奋 , 流涎 ;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 , 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 ; 自 咬四肢、尾及阴部等 ; 意识障碍 , 反射紊乱 , 消瘦 , 声音嘶哑 , 夹尾 , 眼球凹陷 , 瞳孔散大或缩小 ; 下颌下垂 , 舌脱出口 外 , 流涎显著 , 后躯及四肢麻痹 , 卧地不起 ; 恐水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 , 不孕 , 关节肿大 , 消瘦 ; 公犬睾丸肿大 , 关节肿大 , 极度消瘦等症状

的 , 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4.2.3   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 , 脚垫粗糙增厚 , 四肢或全身有

节律性的抽搐 ; 有的出现发热 , 眼周红肿 , 打喷嚏 , 咳嗽 , 呕吐 , 腹泻 ,食欲不振 ,精神沉郁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犬瘟热。

4.4.2.4  出现呕吐 ,腹泻 , 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 , 带 有特殊的腥臭气味 ;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 , 严重脱水、眼 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 , 突然呼吸困

难、心力衰弱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4.4.2.5  出现体温升高 , 精神沉郁 ; 角膜水肿 , 呈“ 蓝眼 ”; 呕吐 , 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应当逐只开展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 , 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 ,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货主按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

定处理 。

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 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

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 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 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6 发现病死犬的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规范》等规定处理 。

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

处理 。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6

猫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猫 。

2.2 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

3.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临床检查健康 。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 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提

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了解饲养场( 户)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猫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 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

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行为异常 ,有攻击性行为 ,狂暴不安 ,发出刺耳的

叫声 ,肌肉震颤 , 步履蹒跚 ,流涎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狂犬病。

4.4.2.2  出现呕吐 ,体温升高 , 不食 ,腹泻 , 粪便为水样、黏液性 或带血 , 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

少症 。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应当逐只开展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 , 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及

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补

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

定处理 。

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物 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定

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 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 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猫的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规范》等规定处理 。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

处理 。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

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7

兔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及其原毛、绒的产地

检疫 。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兔的原毛、绒 。

2.2 检疫对象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兔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

3.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2 原毛、绒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3.2.4 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兔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1 检疫申报单 。

4.1.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 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 原始检疫证明

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还应当提供兔出血症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  原毛、绒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提供以下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原毛、绒的消毒记录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兔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 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

情况 。

4.3.1.3  了解饲养户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

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

4.3.1.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兔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 完整 ;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 ,查验兔出血症的实验室疫

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原毛、绒

4.3.2.1  按照 4.3.1.1 — 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原毛、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排泄物性

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体温升高到 41℃ 以上 , 全身性出血 , 鼻孔中流出 泡沫状血液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 , 食欲不振 , 渴欲增加 , 精神萎顿 ,

挣扎、啃咬笼架等兴奋症状 ; 全身颤抖 , 四肢乱蹬 , 惨叫 ; 肛门常松弛 ,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 ,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 ;被毛粗乱 ,

迅速消瘦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兔出血症 。

4.4.2.2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 , 精神沉郁 , 动作迟缓 , 伏卧不 动 , 眼、鼻分泌物增多 , 眼结膜苍白或黄染 , 唾液分泌增多 , 口 腔周 围被毛潮湿 ,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 , 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 , 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 ,腹围增大 , 肝区触诊疼痛 , 后期出现

神经症状 ,极度衰竭死亡的 , 怀疑感染兔球虫病。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抽检比例不低于5% ;原

则上不少于5 只 ,数量不足 5 只的要全部检测。

4.5.3 省内调运的种兔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

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 ,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5.1.1 兔

检疫合格 ,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 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 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1.2  原毛、绒

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 。 官方 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

化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兔

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 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规定处理 。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 物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 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5 发现病死兔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1.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2.2  原毛、绒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 , 分别按照

5.2.1.2 — 5.2.1.5  的规定处理 。

5.2.2.3 原毛、绒未按照规定消毒的 , 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

消毒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4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

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

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8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

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 工 饲养的水貂、银狐、北

极狐、貉及其生皮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

食用性动物 。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动物的生皮。

2.2 检疫对象

狂犬病、炭疽、伪狂犬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犬传染性

肝炎、水貂阿留申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动物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

3.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2 生皮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动物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1 检疫申报单 。

4.1.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4.1.2 生皮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生皮的消毒记录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动物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 , 了

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

等情况 。

4.3.1.3   了解饲养户养殖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4.3.1.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5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 ,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

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 , 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


 

的 ,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3.1.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生皮

4.3.2.1  按照 4.3.1.1 — 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 主 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

排泄物性状等 。

4.4.1.2 个体检查 。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

腹部及体表淋巴结 ,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4.2 检查内容

4.4.2.1   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

挛 ,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 , 怀疑感染狂犬病 。

4.4.2.2   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 情发展急剧 , 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 , 尸僵不全等 , 怀疑感染

炭疽 。

4.4.2.3 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 , 食欲不振 , 后肢瘫痪、拖着


 

身子爬行 ,严重的四肢瘫痪 ,个别咬笼死亡 , 口 腔内大量泡沫黏液 ; 狐狸、貉表现为咬毛 , 撕咬身体某个部位 , 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 角 ,舌头外伸 , 呕吐 , 犬坐样姿势 , 兴奋性增高 , 有的鼻子出血 , 有时 在笼内转圈 , 有时闯笼咬笼 , 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 , 怀疑感染伪狂

犬病 。

4.4.2.4  出现体温升高 , 呈间歇性 ; 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 泌物液状或粘脓性 ; 鼻镜发干 , 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 ; 有干咳或 湿咳 , 呼吸困难 。 脚垫角化、鼻部角化 , 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 ; 癫 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

阵发性抽搐等 , 怀疑感染犬瘟热 。

4.4.2.5  出现体温升高 , 食欲不振 ; 呕吐、腹泻 , 粪便在发病初 期呈乳白色 , 后期呈粉红色 ; 部分出现耸肩弓背症状 , 怀疑感染水

貂病毒性肠炎 。

4.4.2.6   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急性死亡;精神 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 ,食欲废绝、喜喝水 , 呕吐、腹泻 ; 贫血、黄 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 , 角膜水肿、角膜变蓝、角膜混浊由 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 , 重者导致角膜穿孔 , 眼睛半闭 , 羞明流泪 , 有

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 , 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

4.4.2.7   出现食欲减少或丧失 ,精神沉郁 ,逐渐衰竭 ,死前出现 痉挛 , 病程2 — 3 天;极度 口 渴 , 食欲下降 , 生长缓慢 ,逐渐消瘦 , 可

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 , 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

情况的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5.2   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抽检比例不低于

10% ,原则上不少于 10 只 ,数量不足 10 只的要全部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5.1 检疫合格

5.1.1 动物

检疫合格 ,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 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 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

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1.2 生皮

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 。 官方 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

化系统 。

5.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5.2.1 动物

5.2.1.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1.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 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规定处理 。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 ,影响动 物健康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按规

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 作的通知》(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5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2.1.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2.2 生皮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货主按规定

补正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

5.2.2.2 发现饲养场( 户) 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 , 分

别按照5.2.1.2 — 5.2.1.5  的规定处理 。


 

5.2.2.3 生皮未按照规定消毒的 ,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

后 , 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4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

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

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9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

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产地检疫。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蜂群 蜜蜂的社会性群体 , 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

理的基本单位 , 由蜂王、雄蜂和 工 蜂组成 。

2.2 蜜粉源地 能提供花蜜、花粉 ,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

物生长地 。

2.3 巢房 由蜜蜂修造的 , 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

形蜡质结构 ,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

2.4 巢脾 是蜂巢的组成部分 , 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

质结构 。

2.5 子脾 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 。

2.6 花子现象 蜜蜂子脾因蜂病造成卵、幼虫、蛹、空房间杂乱

排列的现象 。


 

 

3.检疫对象

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

白垩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 。

4.检疫合格标准

4.1 蜂场所在地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

4.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4.3 蜂群临床检查健康 ,蜂螨平均寄生密度( 螨数/ 检查蜂数)

在0.1  以下 。

4.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5.检疫程序

5.1  申报检疫

蜂群自原驻地和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 , 货主应当提前3 天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并提供以下材料 :

5.1.1 检疫申报单 。

5.1.2  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 ,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 进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动物疫病发生状况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5.3 查验材料

5.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5.3.2  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的 ,查验原始检疫证明 。

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蜂群检查

5.4.1.1.1  箱外观察  了解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 等情况 , 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 , 观察蜂箱门口 和 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 ,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

幼蜂 。

5.4.1.1.2 抽样检查 按照至少5% ( 不少于 5 箱) 的比例抽查 蜂箱 ,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 , 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 有无异常行为 ; 查看箱底有无死蜂 ; 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 , 色

泽是否正常 。

5.4.1.2 个体检查 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

5.4.1.2.1  成年蜂   主要检查蜂箱门口 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

状况 。

5.4.1.2.2  子脾 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 张以上 , 主要

检查子脾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

5.4.2 检查内容


 

5.4.2.1 子脾上出现幼虫日龄极不 一 致 , 出现“ 花子现象 ”,在 封盖子脾上 ,巢房封盖出现发黑 , 湿润下陷 , 并有针头大的穿孔 , 腐 烂后的幼虫( 9 — 11  日龄) 尸体呈黑褐色并具有粘性 , 挑取时能拉 出2 — 5cm 的丝 ;或干枯成脆质鳞片状的干尸 ,有难闻的腥臭味 , 怀

疑感染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5.4.2.2 在未封盖子脾上 , 出现虫卵相间的“ 花子现象 ”, 死亡 的小幼虫(2— 4  日龄) 呈淡黄色或黑褐色 , 无粘性 , 且发现大量空

巢房 ,有酸臭味 , 怀疑感染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5.4.2.3 在巢框上或巢门口 发现黄棕色粪迹 ,蜂箱附近场地上 出现腹部膨大、腹泻、失去飞翔能力的蜜蜂 , 怀疑感染蜜蜂孢子

虫病 。

5.4.2.4 在箱底或巢门口 发现大量体表布满菌丝或孢子囊 , 质

地紧密的白垩状幼虫或近黑色的幼虫尸体时 ,判定为白垩病 。

5.4.2.5  在巢门 口 或附近场地上出现蜂翅残缺不全或无翅的 幼蜂爬行 , 以及死蛹被 工 蜂拖出等情况时 , 怀疑感染瓦螨病或亮热 厉螨病 。从2 个以上子脾中随机挑取 50 个封盖房 ,逐个检查封盖 幼虫或蜂蛹体表有无蜂螨寄生 。其中 一 个蜂群的狄斯瓦螨平均寄 生密度达到0.1 以上 ,判定为瓦螨病 ; 其中 一 个蜂群的梅氏热厉螨

平均寄生密度达到0.1 以上 ,判定为亮热厉螨病。

5.5 实验室疫病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的 ,应当进行实验室检测(《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见附

录) 。

6.检疫结果处理

6.1 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有效期为 6 个月 ,且从原 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 , 同时 在备注栏中标明运输路线 。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

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6.2 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理 。

6.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 , 要求货主重新

申报检疫 。

6.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货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临床症

状消失7 天后 , 无新发病例方可再次申报检疫。

6.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的 , 向农业 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

措施 。

6.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 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 工 作的通知》( 农医发

〔2018〕22 号) 的有关规定处理。


 

6.2.5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等规定处理 。

6.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业农村

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7.检疫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 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货主姓 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

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7.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7.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 :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


 

 

附录

 

 

蜜蜂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方法

 

 

1.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封盖子脾 , 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 — 10 条 , 置 研钵中 , 加2 — 3ml 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 , 经革兰氏染 色 ,在 1000 — 1500 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 , 发现大量革兰氏阳性 的游离状的杆菌芽孢 , 培养出的单菌落经 PCR 扩增后测序鉴定 ,

判定为美洲幼虫腐臭病。

实验室PCR 鉴定方法 :

挑取培养的单菌落至20“L 0.2M 的 NaOH , 消化8min;取上述 2“L 消化液至 98“L 无菌水 , 制备 PCR 模板 ; 扩增 16S rRNA , PCR

扩增体系为 :

DNA 模板            4“L

27F                    2.5“L

1492R                2.5“L

聚合酶 Mix         25“L

ddH2  O                16“L

扩增条件为 :94℃ ,10 min;30 个循环(94℃ ,30s; Tm-5℃ ,30s;

72℃ ,45s;) ;72 ℃ ,10 min。


 

引物序列 :27F:AGAGTTTGATCCTGGCTCAG

1492R:TACGGCTACCTTGTTACGACTT

电泳 :1% 琼脂糖凝胶电泳 , 出现 1.5kbp 条带 , 则送测序公司 测序 , 与幼虫芽孢杆菌的序列相似性大于 97% , 即可判断为幼虫芽

孢杆菌 。

2.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从蜂群中抽取部分未封盖2 — 4 日龄幼虫脾 ,挑取其中的死幼 虫5 — 10 条 , 置研钵中 , 加 2 — 3ml 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 片 ,经革兰氏染色后 , 在 1000 — 1500 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 , 发现 0.5× 1.0“m 呈革兰氏阳性的单个、短链或呈簇状排列的披针形球 菌 , 同时有许多杆菌和芽孢杆菌等多种微生物 ,培养出的单菌落经

PCR 扩增后测序鉴定 ,判定为欧洲幼虫腐臭病。

实验室PCR 鉴定方法同美洲幼虫腐臭病。

3.蜜蜂孢子虫病

在蜂箱门口 与蜂箱上梁处避光收集8  日龄以下的成年工 蜂60 只 ,取出 30 只( 另30 只备用) 消化系统 ,置研钵中 , 加2 — 3ml 无菌 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 , 置干净载玻片上 , 在400 — 600 倍的显微镜 下进行检查 , 若发现卵圆近米粒形 ,边缘灰暗 , 具有蓝色折光的孢

子 ,判定为蜜蜂孢子虫病 。


 

 

附件 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 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

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

乳用种用家畜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乳用、种用家畜

2.1.1.1 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 工 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

等乳用家畜 。

2.1.1.2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

牛、种羊、种马( 驴) 、种兔等种用家畜。

2.1.2  动物产品

本规程规定种用家畜的精液、胚胎 。

2.2 检疫对象

2.2.1 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


 

疽、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 。

2.2.2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 病 、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传染性脓疱外阴阴

道炎) 。

2.2.3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

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2.2.4

2.2.5

肺炎 。

2.2.6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 。

马( 驴)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

 

 

兔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乳用、种用家畜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5  临床检查健康 。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1.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

3.2 精液、胚胎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 — 3.1.6 的规定 。

3.2.4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乳用、种用家畜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

 


4.1.1.1

4.1.1.2

4.1.1.3

许可证》。

4.1.1.4

报告 。

4.1.1.5


检疫申报单 。

需要实施检疫家畜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 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

查证书》(附录 2) 。

4.1.2 精液、胚胎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精液、胚胎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

免疫记录 。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

病检测报告 。

4.1.2.5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 乳用、种用家畜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确认家畜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

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

4.3.1.4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 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验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

录、《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4.3.1.6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精液、胚胎

4.3.2.1  按照 4.3.1.1 — 4.3.1.4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精液、胚胎 的 采集、存 贮、销售记录是否符合

要求 。

4.4  临床检查

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 , 还应当做

下列疫病检查 。

4.4.1 发现母猪返情、空怀 , 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

等 ,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伪狂犬 。

4.4.2 发现母猪 ,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


 

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 , 怀疑猪细小病毒感染。

4.4.3 发现体表淋巴节肿大 , 贫血 , 可视黏膜苍白 , 精神衰弱 , 食欲不振 ,体重减轻 , 呼吸急促 ,后驱麻痹乃至跛行瘫痪 ,周期性便

秘及腹泻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 。

4.4.4 发现体温升高 , 精神萎顿 , 流黏脓性鼻液 , 鼻黏膜充血 , 呼吸困难 , 呼出气体恶臭 ; 外阴和阴道黏膜充血潮红 , 有时黏膜上 面散在有灰黄色、粟粒大的脓疱 , 阴道内见有多量的黏脓性分泌物 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

炎) 。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检测疫病种类

4.5.1.1 猪 : 非洲猪瘟 。

4.5.1.2 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

4.5.1.3 羊: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 。

4.5.1.4  鹿、骆驼、羊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 。

4.5.1.5 马( 驴)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

4.5.1.6 兔:兔出血症 。

4.5.1.7  精液、胚胎: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

4.5.2 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并公布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

疫小区、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 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马属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

6.检疫记录

参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马属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

 

 

附录 :1. 乳用种用家畜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

2. 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 1

乳用种用家畜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

 

 

疫病

名称

病原学检测

抗体检测

 

备注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非洲猪瘟

 

见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

 

100%

 

调运前 7 天

 

 

 

抗原阴性或病

毒核酸阴性为 合格。

 

口蹄疫

见《口蹄疫防治技

术规范》、《口蹄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100%

调运前

3 个月

见《口蹄疫防治技

术规范》、《口蹄 疫诊断技术》

(GB/T18935)

 

100%

调运前

1 个月

抗原检测阴性  或病毒核酸阴  性,抗体检测符 合规定为合格。

 

 

 

布鲁氏菌 病

 

 

 

 

 

 

 

 

 

 

 

 

 

 

见《布鲁氏菌病防 治技术规范》、《动 物布鲁氏菌病诊

断技术》

(GB/T18646)

 

 

 

 

100%

 

 

 

调运前

1 个月

种用动物、未 实施布鲁氏菌 病免疫的乳用 动物检测结果 阴性为合格;

实施布鲁氏菌

病免疫的乳用

动物出具真

实、完整的免 疫记录。

 

牛结核病

 

 

 

见《牛结核病防治  技术规范》、《动  物结核病诊断技  术》(GB/T18645)

 

100%

调运前

1 个月

 

检测结果阴性 为合格。

 

小反刍兽 疫

 

 

 

见《小反刍兽疫防  治技术规范》、《小  反刍兽疫诊断技  术》(GB/T27982)

 

100%

调运前

1 个月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马传染性 贫血

 

 

 

 

见《马传染性贫血 防治技术规范》

 

100%

调运前

1 个月

 

抗体检测阴性 为合格。

 

马鼻疽

 

 

 

见《马鼻疽防治技

术规范》、《马鼻 疽诊断技术》

(NY/T 557)

 

100%

调运前

1 个月

鼻疽菌素点眼

试验阴性为合 格。

 

兔出血症

 

 

 

见《兔病毒性出血

症血凝和血凝抑 制试验方法》

(NY/ T572)

 

100%

调运前

1 个月

 

抗体监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附录 2

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隔离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货   主

 

联系人

 

电话

 

动   物

 

数量及单位(大写)

 

隔离场所

 省        市(州)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拟运地点

 

动物疫病

发生情况

未发生相关疫病        发生过相关疫病                         (填写疫病名称)

30 天隔离

观察情况

有无异常     有   

实验室检测 情况

检测病种:                   

检测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群体状况

是否临床健康 是   

个体状况

是否临床健康 是   

备    注

检   查   结   论

 

此(批)动物经隔离检查                                ,本人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签字 :                           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注:1.隔离期间有异常的,请在备注栏里填写具体情况。

2.拟运地点按照申报检疫目的地填写。


 

 

附件 1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产地检疫的检疫

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

种禽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种禽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鸡、种鸭、种番

鸭、种鹅等种禽 。

2.1.2  种蛋

本规程规定种禽的种蛋。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马立克病、

禽痘、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种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临床检查健康 。

3.1.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3.1.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

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种蛋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3.1.3 — 3.1.5 的规定 。

3.2.4 收集、消毒记录完整 。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种禽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提供以下材料 :

 


4.1.1.1

4.1.1.2

4.1.1.3

许可证》。


检疫申报单 。

需要实施检疫种禽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 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

报告 。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 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 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

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的《种禽隔离检查证书》(附录2) 。

4.1.2  种蛋

货主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并

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

4.1.2.1 检疫申报单 。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

记录 。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

病检测报告 。

4.1.2.5 种蛋收集、消毒记录 。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 , 决定

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3 查验材料

4.3.1  种禽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 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 ,

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1.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 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验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种禽

隔离检查证书》。

4.3.1.5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

备案 。

4.3.2  种蛋

4.3.2.1  按照 4.3.1.1 — 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

4.3.2.2 查验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 , 还应当开展以


 

下疫病检查 。

4.4.1 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 , 怀

疑感染禽白血病 。

4.4.2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 , 怀疑感染

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

4.5 实验室疫病检测

4.5.1 检测疫病种类

4.5.1.1 种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 。

4.5.1.2 种鸭、种番鸭: 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

4.5.1.3 种鹅: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

4.5.1.4  种蛋:检测其供体动物相关动物疫病。

4.5.2 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并公布的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国家

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 无需开展相应疫病的检测。

5.检疫结果处理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

6.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

 

 

附录 :1. 种禽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

2. 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 1

 

种禽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

 

 

疫病

名称

病原学检测

抗体检测

 

备注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检测方法

数量

时限

 

高致

病性

禽流

见《高致病性禽  流感防治技术规  范》、《高致病  性禽流感诊断技  术》(GB/T18936)

 

30 份/供体栋舍

 

调运前

3 个月

见《高致病性禽  流感防治技术规  范》、《高致病  性禽流感诊断技  术》(GB/T18936)

 

0.5%  (不  少于  30份)

 

调运前

1 个月

1.非雏禽查本 体; 2.病毒核 酸检测阴性,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新城

 

 

 

 

 

 

 

见《新城疫防治 技术规范》、《新 城疫诊断技术》 (GB/T16550)

 

0.5%  (不  少于  30份)

 

调运前

1 个月

 

 

抗体检测符合

规定为合格

 

 

鸭瘟

 

见《鸭病毒性肠

炎诊断技术》 (GB/T22332)

 

30 份/供体栋舍

 

调运前

3 个月

 

 

 

 

 

 

 

 

病毒核酸检测 阴性为合格

 

 

小鹅

 

 

见《小鹅瘟诊断  技术》(NY/T560)

 

30 份/供体栋舍

 

调运前

3 个月

 

 

 

 

 

 

 

 

病毒核酸检测 阴性为合格

 

 

禽白

血病

见《J-亚群禽白血病防治技术规 范》禽白血病诊 断技术(GB/T

26436)

 

30 份/供体栋舍

 

调运前

3 个月

 

ELISA(J 亚群抗

体、A 亚群、B 亚 群抗体)

 

0.5%  (不  少于  30份)

 

调运前

1 个月

 

P27 抗原检测

阴性,抗体检

测符合规定为

合格

 

 

 

 

 

 

 

 

— 82 —


 

附录 2

 

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隔离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货   主

 

联系人

 

电话

 

动   物

 

数量及单位(大写)

 

隔离场所

 省         市(州)        县(市、区)            镇(乡、街道)                     

拟运地点

 

动物疫病

发生情况

未发生相关疫病          发生过相关疫病                (填写疫病名称)

30 天隔离

观察情况

有无异常     有   

实验室检测 情况

检测病种:                   

检测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群体状况

是否临床健康  是  

个体状况

是否临床健康  是  

备    注

检   查   结   论

 

此(批)动物经隔离检查                                 ,本人对做出的结论负责。

执业兽医或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签字 :                           签证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注:1.隔离期间有异常的,请在备注栏里填写具体情况。

2.拟运地点按照申报检疫目的地填写。


 

 

附件 12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

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1.淡水鱼

鲤春病毒血症

鲤、锦鲤、金鱼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鳜、鲈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 包括金鳟)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鲫、金鱼

鲤浮肿病

鲤、锦鲤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2.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石斑鱼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

生动物产地检疫 工 作需要 ,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 , 并向社


 

会公布 。

4.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 , 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

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 还应当提交《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 证明 。 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 , 应提交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规定 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 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

测计划的 , 可提交近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方式申报 。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 申报后 ,根据申报资料等 ,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 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 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说明

理由 。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

员 ,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


 

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 ,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 ,逃避反应明显 , 外观正常 ,摄食正常 , 可判定为

群体检查正常 。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异常、外观缺损、乱窜打

转、畸小、翻白、浮头、离群、厌食的个体 , 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 。 对群体检查正常的 , 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 查 ;对群体检查异常的 ,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 。 通过外

观检查 ,或解剖检查 ,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

若外观有异常 , 包括竖鳞、烂鳍、烂鳃 , 体表出血、溃疡、囊肿 , 眼球突出、凹陷、浑浊、充血 , 肛门红肿、拖便 , 寄生虫寄生等 , 出现

以上 一 种或几种症状 , 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锦鲤、金鱼出现眼球突出、腹部膨大、皮肤 或鳃出血等症状 ,解剖可见鳔有点状或斑块状充血 ,且水温在 10 —

22℃ 之间 , 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 。

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出现鳃盖或鳍条基部出血 , 头顶、口 腔、眼眶等处有出血点 , 解剖查验发现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

充血等症状 ,且水温在 20 — 30℃ 之间 , 怀疑患有草鱼出血病 。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鳜、鲈体色发黑 , 贫血症状明显 , 头、鳃盖、

下颌、眼眶、胸鳍和腹鳍基部、腹部肝区和尾鳍有出血点 , 鳃黏液增


 

多、糜烂、暗灰 , 肝肿大、灰白或土灰色、或白灰相间呈花斑状 、有 小出血点 , 肾肿大、充血、糜烂、暗红色 ,脾肿大、糜烂、紫黑色 , 小肠 有黄色透明流晶样物 ,且水温在 25 — 34℃ 之间 , 怀疑患有传染性脾

肾坏死病 。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出现眼球凹陷、体表有白色块斑、水 泡、溃疡、多处出血 ,尤其是鳍条基部严重出血 , 鳃出血并产生大量 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等症状 , 且水温在 15 — 28℃ 之间 , 怀

疑患有锦鲤疱疹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 包括金鳟) 出现体色发黑、眼 球突出、昏睡或乱窜打转、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 液粪便等症状 ,且水温在 8 — 15℃ 之间 , 怀疑患有传染性造血器官

坏死病 。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 鲫、金鱼出现体色发黑 , 体表广泛性充血 或出血 ,鳃丝肿胀或鳃血管易破裂出血 , 解剖后可见内脏肿大充 血 ,鳔壁出现点状或斑块状充血等症状 , 且水温在 15 — 28℃ 之间 ,

怀疑患有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

鲤浮肿病 :鲤、锦鲤出现眼球凹陷、体色发黑、昏睡、烂鳃等症

状 ,且水温在 20 — 27℃ 之间 , 怀疑患有鲤浮肿病。

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体表和鳃丝有白色点状胞囊、大量黏液、 糜烂等症状 ,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虫体 , 且

水温在 15 — 25℃ 之间 , 怀疑患有小瓜虫病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有许多小白


 

点等症状 ,镜检小白点可见有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

转运动的虫体 ,且水温在 22 — 30℃ 之间 , 怀疑患有刺激隐核虫病。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 石斑鱼出现体色发黑、腹部膨大、头部出 血、眼球浑浊外凸、鱼体畸形、间歇性乱窜打转、离群或侧躺于池底

等症状 ,且水温在 22 — 25℃ 之间 , 怀疑患有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无上述情况 , 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 , 临床检查健康 。

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 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小瓜虫病、刺激隐核虫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

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 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鱼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 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

规范进行检测 。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产 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病 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临床检查健康 , 且 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过去两年内无本 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 2) 临床检查健康 , 且现场采用经农业

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结果为阴性的 。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 , 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 ,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 , 费用由货主承担。

7.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 个月以上 。 电子记录

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3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

设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甲壳类

白斑综合征

对虾、克氏原螯虾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虾肝肠胞虫病

对虾

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对虾

传染性肌坏死病

对虾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 生动物产地检疫 工 作需要 ,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 , 并向社

会公布 。

4. 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 , 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

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 还应当提交《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 证明 。 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 , 应提交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规定 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 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

测计划的 , 可提交近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方式申报 。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 申报后 ,根据申报资料等 ,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 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 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说明

理由 。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

员 ,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

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 ,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 ,逃避或反抗反应明显 ,体色 一 致 ,体型正常 ,个

体大小较均匀 ,摄食正常 , 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

在排除处于蜕壳状态的情况下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 弱、体色发红、发白 , 外观缺损、畸小、离群、厌食的个体 , 可判定为

群体检查异常 。

4.4.1.2 个体检查 。 对群体检查正常的 , 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 查 ;对群体检查异常的 ,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 。 通过外

观检查 ,或解剖检查 ,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

虾体表若有附着物、白斑、黑斑、红体 , 附肢、触须及尾扇发红、 溃烂、断残 , 头胸甲易剥离、内侧有白斑 , 鳃发黄、发黑、肿胀、溃烂 ,  肌肉不透明 , 空肠空胃 , 内脏颜色、质地、大小有异常 , 血淋巴不凝  固、颜色浑浊 ,有寄生虫寄生等 , 出现以上 一 种或几种症状 , 可判定

为个体检查异常。

白斑综合征 : 对虾甲壳上出现点状或片状白斑、头胸甲易剥 离、虾体发红、血淋巴不凝固等症状 ; 克氏原螯虾出现头胸甲易剥

离、血淋巴不凝固等症状 , 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 。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 对虾、克氏原螯虾甲壳上出现体色变浅 , 空肠空胃 ,肝胰腺萎缩等症状 ; 罗氏沼虾额剑基部甲壳下出现明显

的白色三角形病变等症状 , 怀疑患有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虾肝肠胞虫病 : 对虾出现个体瘦小、肝胰腺颜色深、群体中体

长差异大等症状 , 怀疑患有虾肝肠胞虫病。

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 对虾出现甲壳变软 , 空肠空胃 , 肝胰腺颜

色变浅、萎缩等症状 , 怀疑患有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传染性肌坏死病 : 对虾腹节和尾扇肌肉出现局部至弥散性白

色坏死 ,尾部腹节和尾扇坏死发红 , 怀疑患有传染性肌坏死病。

无上述情况 , 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 , 临床检查健康 。

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急 性肝胰腺坏死病、传染性肌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

的 , 临床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甲壳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 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

术规范进行检测。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甲壳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 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 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临床检查健康 , 且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过去两年内无

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 2) 临床检查健康 , 且现场采用经农


 

业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结果为阴性的 。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 , 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 ,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 , 费用由货主承担。

7.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 个月以上 。 电子记录

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4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

置、检疫程序、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贝类

鲍疱疹病毒病

牡蛎疱疹病毒病

牡蛎、扇贝、魁蚶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 生动物产地检疫工 作需要 ,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 , 并向社

会公布 。

4. 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 , 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

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 , 还应当提交《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 证明 。 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 , 应提交申报前7 日内出具的规定 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 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

测计划的 , 可提交近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 申报后 ,根据申报资料等 , 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受理的 , 应当及时 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 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受理的 , 应说明

理由 。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

员 ,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

录和卫生管理等状况 ,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 , 壳纹轮线规则、无损伤 , 滤水、爬行或喷水行为 正常 , 受刺激时逃避、收斧足、闭壳等反应迅速 , 腹足吸附牢固 , 个

体大小及重量均匀 。 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


 

群体受刺激时闭壳反应弱、闭合不全、腹足附着不牢固 , 有空

壳 , 明显偏小、偏轻的个体 。 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 。 对群体检查正常的 , 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 查 ;对群体检查异常的 ,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 。 通过外

观检查 ,或解剖检查 ,或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

若有贝壳畸形或穿孔 , 闭壳反应弱、腹足附着不牢固 , 内脏团 粘液增多、有异味 , 外套膜萎缩、肿胀、无光泽 , 鳃丝条理模糊、有损 伤 , 闭壳肌异常着色、有脓疱等 , 出现以上 一 种或几种症状 , 可判定

为个体检查异常。

鲍疱疹病毒病 :鲍出现附着力、爬行能力减弱 ,分泌粘液增多 , 外套膜失去弹性等症状 , 且水温在23℃ 以下 , 怀疑患有鲍疱疹病

毒病 。

牡蛎疱疹病毒病 : 双壳贝类幼虫活动力下降、沉底 , 幼贝和成 贝出现双壳闭合不全、内脏团苍白 , 鳃丝糜烂等症状 , 且水温在

13℃ 以上 , 怀疑患有牡蛎疱疹病毒病。

无上述情况 , 可判定为个体检查正常 。

4.4.2 临床检查结果判定

群体和个体检查正常 , 临床检查健康 。

怀疑患有鲍疱疹病毒病、牡蛎疱疹病毒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

他异常情况的 , 临床检查不合格 。

4.5 实验室检测


 

4.5.1 临床检查不合格的贝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 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

规范进行检测 。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贝类 , 应按照《水生动物产 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 采样送实验室 , 并按相应疫病 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 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临床检查健康 , 且 养殖场已纳入省级以上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 过去两年内无本 规程规定检疫对象阳性的;( 2) 临床检查健康 , 且现场采用经农业

农村部批准的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结果为阴性的 。

4.5.3 实验室检测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合格标准

5.1 该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5.2  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

5.3 临床检查健康 。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

定处理 。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 , 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 ,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 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 , 费用由货主承担。

7.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处理通知单、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24 个月以上 。 电子记录

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

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

2.2 检疫对象

口 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畜禽标

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生猪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生猪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生猪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猪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生猪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 动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 , 对同 一 头猪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 一

编号进行检疫 。

6.1 体表及头蹄检查

6.1.1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 , 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

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

6.1.2 观察吻突、齿龈和蹄部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 。

6.1.3 放血后脱毛前 , 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 ,直到舌骨体 , 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 , 检查有无肿大、水肿和胶样浸润 , 切面是否

呈砖红色 ,有无坏死灶( 紫、黑、黄) 等 。

6.1.4 剖检两侧咬肌 ,充分暴露剖面 ,检查有无囊尾蚴。

6.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 ,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 纤维素性渗出物 。 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炭疽 。 取出内

脏后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等 。

6.2.1 心脏 。视检心包 , 切开心包膜 , 检查有无变性、心包积


 

液、纤维素性渗出物、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 。 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剖心脏 ,检查心内膜、心肌有无虎斑心和寄

生虫、血液凝固状态、二 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等。

6.2.2 肺脏 。视检肺脏形状、大小、色泽 , 触检弹性 , 检查肺实 质有无坏死、萎陷、水肿、淤血、实变、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等病  变 。 剖开 一 侧支气管淋巴结 ,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等。

必要时剖检气管、支气管 。

6.2.3 肝脏 。视检肝脏形状、大小、色泽 , 触检弹性 , 检查有无 淤血、肿胀、变性、黄染、坏死、硬化、肿物、结节、纤维素性渗出物、 寄生虫等病变 。 剖开肝门淋巴结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胀、坏死

等 。 必要时剖检胆管。

6.2.4 脾脏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 , 触检弹性 , 检查有无显著 肿胀、淤血、颜色变暗、质地变脆、坏死灶、边缘出血性梗死、被膜隆

起及黏连等病变 。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5  胃和肠 。 视检胃肠浆膜 , 观察形状、色泽 , 检查有无淤  血、出血、坏死、胶冻样渗出物和黏连 。 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  少于20cm 的切口 , 检查有无增大、水肿、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 。

必要时剖检胃肠 ,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

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 。 剖开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 , 检查有无淤  血、肿大、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 。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髂内淋巴结 。

6.3.3 腰肌 。 咬肌检查异常时 ,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

维方向切开 10cm 左右切口 ,检查有无囊尾蚴。

6.3.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 , 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 , 触 检质地 ,检查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 必要时纵向剖检

肾脏 ,检查切面皮质、髓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

6.4 旋毛虫检查 。 取左右膈脚各30g 左右 , 与胴体编号 一 致 ,

撕去肌膜 ,感官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

6.5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生猪屠宰加 工 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 , 同步 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生猪的胴体及生 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生猪屠宰加 工 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 , 应 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并按照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


 

7.3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6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 。

2.2 检疫对象

口 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传

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 、牛结节性皮肤病、日本血吸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畜禽标

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牛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牛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

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牛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

检查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牛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牛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 , 对同 一 头牛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 一

编号进行检疫 。

6.1 头蹄部检查

6.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 斑等 ;剖检 一 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 ,检查咽喉黏膜

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6.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

结痂等 。

6.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 , 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  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 , 剖检肠系膜淋巴结、

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 ,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6.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


 

肿胀等 。 必要时剖开心包 ,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 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黏连、寄生虫等 。 剖检 一 侧支气 管淋巴结 ,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 必要时剖开气管、结

节部位 。

6.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 ,触检其弹性和硬度 ,剖开肝 门淋巴结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 。 必要时剖开肝实

质、胆囊和胆管 ,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

6.2.4 肾脏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 。 必要时

剖开肾实质 ,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

6.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  胃和肠 。检查肠袢、肠浆膜 ,剖开肠系膜淋巴结 ,检查形 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黏连、结节等 。 必要时剖开胃肠 ,

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

6.2.7 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 白色或干酪样结节 。 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 , 睾丸、附睾有无化

脓、坏死灶等 。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 。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结节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


 

6.3.2.1 颈浅淋巴结( 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 一 侧颈浅淋巴结 , 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

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

6.3.2.2 髂下淋巴结( 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剖开 一 侧淋 巴结 , 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

灶等 。

6.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6.4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牛的 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

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7

 

 

羊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羊 。

2.2 检疫对象

口 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

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棘球蚴病、片形吸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畜禽标

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羊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羊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羊入场时附有的动物

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羊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

检查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羊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羊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羊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 , 对同 一 羊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 一 编

号进行检疫 。

6.1 头蹄部检查

6.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 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 疱、溃疡、烂斑、坏死、充血、出血、发绀等 。 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

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

6.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

结痂等 。

6.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 ,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 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 , 剖检支 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 , 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

异常 。

6.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


 

等 。 必要时剖开心包 ,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 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黏连、纤维素性渗出、包囊砂、寄生虫

等 。 剖开 一 侧支气管淋巴结 ,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

6.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 一 的突起 。 剖开肝门淋巴结 ,切开胆管 ,检查有无寄生虫等 。 必要时

剖开肝实质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硬化、萎缩等 。

6.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 ,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

血、淤血等 。 必要时剖检肾脏 。

6.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黏连等 。 剖开肠系膜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 。 必要时剖  开胃肠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

生虫等 ,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

6.2.7 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羊子宫浆膜有无出血、炎症 。检查

公羊睾丸有无肿大 , 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 。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6.3.2 淋巴结检查

6.3.2.1 颈浅淋巴结( 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


 

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 一 侧颈浅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

血、坏死灶等 。

6.3.2.2 髂下淋巴结( 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 剖开 一 侧

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

6.3.2.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结。

6.4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羊的 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

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

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家禽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 其中 ,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和随机抽

取的家禽( 每车抽60 — 100 只)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家禽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家禽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 动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家禽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6.1.1 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有无水肿、痘

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等 。

6.1.2 冠和髯 。检查有无出血、发绀、水肿、结痂、溃疡及形态

有无异常等 。

6.1.3 眼 。检查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 , 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检查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

6.1.5 肛门 。检查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

6.2 抽检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上( 含 1 万只) 的 ,按照 1% 的 比例抽样检查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下的抽检60 只 。 抽检发现异

常情况的 ,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2.1 皮下 。检查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

6.2.2 肌肉 。检查颜色是否正常 ,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

6.2.3 鼻腔 。检查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6.2.4  口 腔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6.2.5 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

异常分泌物等 。

 


6.2.6

节等 。

6.2.7 6.2.8

6.2.9


气囊 。 检查囊壁有无增厚浑浊、纤维素性渗出物、结

 

 

肺脏 。检查有无颜色异常、结节等 。

肾脏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苍白、结节等 。

腺胃和肌胃 。检查浆膜面有无异常 。 剖开腺胃 ,检查腺


胃黏膜和乳头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 ; 切开肌胃 ,

剥离角质膜 ,检查肌层内表面有无出血、溃疡等 。

6.2.10 肠道 。检查浆膜有无异常 。 剖开肠道 , 检查小肠黏膜

有无淤血、出血等 ,检查盲肠黏膜有无枣核状坏死灶、溃疡等 。

6.2.11 肝脏和胆囊 。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

坏死灶、结节、肿物等 。检查胆囊有无肿大等。

6.2.12 脾脏 。检查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灰

白色或灰黄色结节等。

6.2.13  心脏 。检查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 , 心冠状沟

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

6.2.14 法氏囊( 腔上囊) 。 检查有无出血、肿大等 。 剖检有无

出血、干酪样坏死等 。

6.2.15 体腔 。检查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 ,有无赘生物、寄生


 

虫等 。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6.3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4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家禽 的胴体及原毛、绒、脏器、血液、爪、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检疫

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9

 

 

兔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 。

2.2 检疫对象

兔出血症、兔球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兔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兔入场时附有的动物

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兔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检查 。其 中 ,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兔和随机抽取的

兔( 每车抽60 — 100 只)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兔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6.1 抽检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上( 含 1 万只) 的 ,按照 1% 的 比例抽样检查 , 日屠宰量在 1 万只以下的抽检60 只 。 抽检发现异

常情况的 ,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淤血 , 皮质有无出血点

等情况 。

6.1.2 肝脏检查 。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变性、颜色变浅( 淡黄 色、土黄色) 、淤血、出血、体积缩小、质地变硬 ; 检查肝表面与实质 内有无灰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 ; 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结缔

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 出血斑点 ; 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 , 并有泡沫状血

色分泌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 二 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

膜炎症 ; 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 ; 肠黏膜有无肿


 

胀、充血、出血、结节等情况 。

6.2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3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兔的 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检疫

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

按 5.3.2.1 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20

 

 

 

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 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

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

2.1.2  骡 。

2.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马属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马属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马属动物入场时附有

的动物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马属动物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

检查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动物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

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动物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 动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马属动物 , 可以

急宰 。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 , 对同 一匹马属动物的胴体及脏器、蹄、头

等统 一 编号进行检疫 。

6.1 体表检查 。检查体表色泽、完整性 , 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

马属动物疫病的皮肤结节、溃疡、水肿等病变 。

6.2 头部检查 。 检查眼结膜、口 腔黏膜、咽喉黏膜等可视黏  膜 ,观察其有无贫血、黄染、出血、结节、脓性分泌物等异常变化。 检查鼻腔黏膜及鼻中隔有无结节、溃疡、穿孔或瘢痕 。 剖检两侧下

颌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大、淤血、充血、化脓等 。

6.3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 ,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 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 , 剖检肠 系膜淋巴结、支气管( 纵膈) 淋巴结、肝门淋巴结 , 检查有无病变和

其他异常 。

6.3.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实质性变、淤

血、出血、水肿、结节、化脓灶等 。 必要时剖开心包和心脏 , 检查心


 

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积液、变性、色淡、出血、淤血、化脓灶等

异常 。

6.3.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 血、出血、水肿、化脓、坏疽、结节、黏连、寄生虫等 。 视检或剖检支 气管( 纵膈) 淋巴结 , 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坏死 等 。 必要时剖检肺实质和支气管 ,检查有无化脓、渗出物、充血、糜

烂、钙化或干酪化结节等。

6.3.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 ,触检其弹性和硬度 ,检查有  无出血、淤血、肿大或实质变性、结节、化脓灶、坏死灶等 。 必要时 剖开肝门淋巴结、肝实质、胆囊和胆管 ,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变性、

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囊泡等病变 。

6.3.4 肾脏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实质 性变、化脓灶等 。 必要时剖开肾实质 , 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

出血、肿大、颜色灰黄等 。

6.3.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检

查切面是否呈颗粒状 。

6.3.6  胃和肠 。检查胃肠浆膜 ,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胶 冻样渗出物和黏连 。 剖开肠系膜淋巴结 ,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 血、化脓灶、坏死等 。 必要时剖开胃肠 ,检查内容物、黏膜等有无出

血、淤血、水肿、坏死、溃疡、结节、寄生虫等 。

6.4 胴体检查

6.4.1 整体检查 。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黄染和其他异常等。

6.4.2 淋巴结检查 。 剖检颈浅淋巴结( 肩前淋巴结) 、股前淋  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 髂内) 淋巴结 , 必要时剖检颈深  淋巴结和腘淋巴结 , 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

出血、化脓灶、坏死灶等 。

6.5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 , 对马属 动物的胴体及生皮、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检

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

按5.3.2.1 规定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


 

 

附件 21

 

 

鹿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鹿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鹿的屠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鹿 。

2.2 检疫对象

口 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棘球蚴病、片形吸虫病 。

3.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 工 场所时 ,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鹿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 ,检测结果合格 。

4.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 。 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 。 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

下材料 :

4.1.1 检疫申报单 。

4.1.2 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

4.1.3 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 , 应当及 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 , 由派驻( 出) 的

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 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

4.3  回收检疫证明 。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

检疫证明 ,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鹿信息是否相符 。

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实施

检查 。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

5.3.2 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按下列规

定处理 。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5.3.2.2 发现病死鹿的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

5.3.2.3 现场核查待宰鹿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 物检疫证明不符 ,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 向农业农村部门

报告 。

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鹿 , 可以急宰 。

6.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 , 对同 一 只鹿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 一

编号进行检疫 。

6.1 头蹄部检查

6.1.1 头部检查 。检查鼻镜、齿龈、口 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 疱、溃疡、烂斑等 。 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结 ,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

出血、坏死灶等 。

6.1.2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

结痂等 。

6.2  内脏检查 。取出内脏前 ,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 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 , 剖检支 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等 , 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

异常 。

6.2.1 心脏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

等 。 必要时剖开心包 ,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6.2.2 肺脏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


 

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黏连、结节、空洞、寄生虫等 。 剖检 一 侧

支气管( 肺门) 淋巴结 ,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结节等 。

6.2.3 肝脏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小不 一 的突起 。 剖开肝门淋巴结 ,切开胆管 ,检查有无寄生虫等 。 必要时 剖开肝实质 , 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结节、硬化、萎

缩等 。

6.2.4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 两刀) ,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

贫血、出血、淤血、结节等 。 必要时剖检肾脏 。

6.2.5 脾脏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6.2.6  胃和肠 。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黏连等 。 剖开肠系膜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 。 必要时剖  开胃肠 ,检查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结节、寄

生虫等 ,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 。

6.2.7 子宫和睾丸 。检查母鹿子宫浆膜、黏膜有无出血、坏死、 炎症、结节等 。检查公鹿睾丸有无肿大 , 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

灶等 。

6.3 胴体检查

6.3.1 整体检查 。 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

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结节和其他异常等 。

6.3.2 淋巴结检查

6.3.2.1 颈浅淋巴结( 肩前淋巴结) 。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


 

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 一 侧颈浅淋巴结 ,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

血、结节、坏死灶等 。

6.3.2.2 髂下淋巴结( 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 。 剖开 一 侧  淋巴结 ,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结节、

坏死灶等 。

6.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6.4 复检 。 必要时 ,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 , 综合

判定检疫结果 。

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

7.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按照规定对鹿的胴体及生 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加盖检疫验讫印章

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不合格的 , 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

按5.3.2.1 规定处理 。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

结果处理等环节记录 。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 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22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

标准、补检程序、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 。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

2.补检范围及对象

2.1 补检范围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生皮、原毛、绒、角 。

2.2 补检对象

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3.补检合格标准

3.1  动物

3.1.1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2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 ,符合

规定 。

3.1.3  临床检查健康 。

3.1.4 不符合3.1.1 或者 3.1.2 规定条件的, 货主应当于7  日

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合格 。


 

3.2  生皮、原毛、绒、角

3.2.1 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3.2.2 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3.2.3 需要实验室检测的 ,货主应当于 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合格 。

4.补检程序

4.1 启动补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检通知后 , 确定 是否属于检疫范围 , 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 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 , 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 不予补检的 , 应当说

明理由 。

4.2 查验畜禽标识及材料

4.2.1 动物

4.2.1.1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 , 确认是否按规定加施畜禽

标识 。

4.2.1.2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 查验检疫申报单以外 ,

其他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

4.2.1.3 需要继续运输的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

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

4.2.1.4  不符合 3.1.1  或者 3.1.2  规定条件的 , 货主应当于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 官方兽医或协检人


 

员应当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 检测结果是否

合格 。

4.2.2  生皮、原毛、绒、角

4.2.2.1 查验动物产品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2.2.2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是

否合格 。

4.3 现场检查

4.3.1 动物 。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 临床检查 ”内容

实施检查 。

4.3.2 动物产品 。检查外观是否腐败变质。

4.4 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

4.4.1 动物

4.4.1.1  生猪 : 非洲猪瘟 。

4.4.1.2 反刍动物: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

4.4.1.3 家禽: 高致病性禽流感。

4.4.1.4 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

4.4.1.5 兔:兔出血症 。

4.4.1.6 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 :狂犬病免疫抗体 。

4.4.1.7  蜜蜂 :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4.4.1.8 种用、乳用畜禽: 按照《种用乳用家畜产 地 检 疫 规

程》、《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


 

4.4.1.9 水产苗种: 按照《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 检疫》、《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

检测 。

4.4.2  生皮、原毛、绒 :炭疽 。

5.补检结果处理

5.1 补检合格

5.1.1 动物

补检合格 , 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辆驾驶员备案 符合要求的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个人) 及车 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 由农

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 , 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5.1.2  生皮、原毛、绒、角

补检合格 ,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

5.2 补检不合格

5.2.1 动物

补检不合格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并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

规程的规定处理。

5.2.2  生皮、原毛、绒、角

补检不合格 ,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 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

告 , 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补检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补检工 作记录 , 详细登记补检动 物或动物产品的货主姓名、检疫时间、检疫地点、种类、数量及用

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

6.2 检疫工 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