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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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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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改)第十六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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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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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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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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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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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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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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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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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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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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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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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