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岗):材料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决定,核发许可文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