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岗):材料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决定,核发许可文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