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岗):材料审查,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岗):作出决定,核发许可文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许可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