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能源站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处置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0352366
受理地点
能源站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