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禁产区划定、管理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能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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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法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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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并导致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非食用农产品。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三)专家论证报告;(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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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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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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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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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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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035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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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能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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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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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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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