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1]92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对涉及农民负担的单位、组织及个人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处置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977
受理地点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