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生猪定点屠宰证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