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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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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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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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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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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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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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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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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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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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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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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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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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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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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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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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