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5年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天) |
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2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