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岗):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岗):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决定

3.决定责任(决定岗):机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4.送达责任(送达岗):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天)
1 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72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受理窗口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