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农机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自然人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1.受理责任: 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做好记录,立即派人勘查现场,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佩戴统一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事求是开展事故勘查处理。

认定

3. 认定责任:应当对农业机械事故所有证据审查。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肇事农机和当事人后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复核

4:复核责任: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

调解

5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赔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十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397970
受理地点
农机管理科
投诉机构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397959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