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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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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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对象 |
法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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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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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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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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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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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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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88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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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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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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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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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