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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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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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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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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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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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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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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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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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88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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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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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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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397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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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