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2)

时间:2023-03-17 来源: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阅读次数: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宛农屠宰罚〔2023 〕 1号


处罚当
事人

法定代表人人

 

肖庆瑞

 

身份证号

4113021984***73735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2023年1月4日南阳市官庄工区农办接群众举报称南阳市官庄工区官庄镇韩庄村肖坡有人涉嫌未取得生猪定点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2023年1月9日凌晨6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南阳市官庄工区农办统一组织领导下前往核查,发现当事人肖庆瑞正在南阳市官庄工区官庄镇韩庄村肖坡3组195号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生猪定点资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经请示领导同意,对当事人肖庆瑞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肖庆瑞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涉案的猪肉产品、猪副产品、挂架、屠宰刀具、钩子、大锅及地磅进行了拍照,并由执法记录仪进行了记录。

当日,对与当事人肖庆瑞交易猪肉产品的孙逊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孙逊运输猪肉产品的交通工具进行了现场检查。取得当事人肖庆瑞于2023年1月9日在官庄工区官庄镇韩庄村肖坡3组195号屠宰自养生猪的猪肉产品146千克卖给了孙逊,货值335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取代宰费160元现金。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7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510元;

3、没收屠宰工具刀具4把、铁钩子39个,屠宰设备大锅1口、地磅磅头1台;

4、责令关闭位于南阳市官庄工区官庄镇韩庄村肖坡3组195号私设屠宰点。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