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11)

时间:2022-12-23 来源: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阅读次数: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宛农渔罚(2022)1号

被处罚当事人

自然人

姓名

殷奎磊

身份证号

411302********381X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自制电捕鱼工具;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