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21年农业投资项目及金融政策清单(惠农惠民政策)
河南省2021年
农业投资项目及金融政策清单
一、财政项目
(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各地继续按照《河南省2019年耕地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豫农财务〔2019〕7号)执行。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补贴面积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地方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各市县进一步细化不予补贴的情况。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2.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各地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地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对水稻插(抛)秧机、重型免耕播种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补贴比例提高到35%;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各地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3.现代农业产业园。2021年全省新建2个国家级、20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评审确定,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组织评审确定。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4.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1年新建优质强筋小麦和怀药产业集群,续建香菇和肉牛产业集群。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评审确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商品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新基建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
5.农业产业强镇。2021年新建18个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评审推荐,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评审确定。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原料基地、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
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继续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乡土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能手中招募特聘农技员。项目在129个市县区场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农技人员能力建设、农技推广服务等方面。
7.高素质农民培育。依托公开遴选的涉农院校(基地)组织开展农业经理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现代创新创业青年)培养、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经营者培育以及师资示范培训,依托认定的培训机构(基地),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全产业链培训。
8.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服务专业户和服务类企业面向小农户开展社会化服务,重点解决小农户在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中关键和薄弱环节的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需求。通过以奖代补、作业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各类服务主体集中连片开展统防统治、代耕代种代收等机械化、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水平,推动服务型规模经营,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引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2021年重点支持61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农场)及国家级脱贫县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以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为目标,聚焦稳口粮提品质、扩玉米稳大豆提单产、扩油料稳棉糖提产能以及推进“三品一标”增效益等重点任务,集成组装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集中打造生产基地,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因地制宜推广测墒节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蓄水保墒等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提升粮油果菜茶生产能力,促进稳产高产、提质增效,示范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种植业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2021年建设18个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县。
10.农机深松整地。以提高土壤蓄水保墒能力为目标,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促进耕地质量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全省作业面积达到1300万亩以上。
11.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推行适应不同区域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推广应用刈割压扁收获、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2021年实施高产优质苜蓿生产种植面积3万亩。
12.粮改饲试点。在试点县内开展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杂交构树等饲料作物种植100万亩以上,完成全株青贮任务270万吨以上,引导试点区域内肉牛羊饲养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饲喂转变。2021年实施粮改饲试点面积83.9万亩。
13.奶牛家庭农场和奶农合作社升级改造。对养殖场改造养殖设备设施等进行奖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牛卧床、颈夹、风扇、喷淋、饮水槽、净化水设备、运动场改造等。2021年对100个奶牛家庭农场和奶农合作社进行升级改造。
14.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设备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2021年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1个。
15.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开展种畜禽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16.生猪良种补贴。在生猪大县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
17.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生产能力。
18.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重点支持建设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以及预冷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
19.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发展。围绕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种质保存和特色品质保持,推动全产业链标准化全程质量控制,提升核心保护区生产及加工储运能力。挖掘农耕文化,推动绿色有机认证,加强宣传推介,培育区域特色品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
20.支持奶业发展。开展高产奶牛核心群组建,建立奶牛育种基础群;支持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奶牛品种登记、单产提升、奶牛全基因组测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等。
21.农作物种业发展。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及种子救灾备荒储备;支持主要农作物种子抽样检测、种子认证、田间种植鉴定,登记作物品种种植验证。
22.农业生产技术示范推广。针对农业生产中的主要技术瓶颈,支持各地开展优质绿色高产高效配套技术试验示范,集成与推广。开展种畜禽重要疫病净化技术研究与推广,水产技术示范推广、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和多样性保护技术服务。支持20个县(市、区)开展稻渔种养示范推广,重点支持开展标准化创建、多模式发展、产业化经营、品牌化运作等。开展农机化技术示范,主要用于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农机化技术薄弱环节试验示范、农机安全技术装备提升、“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以及农机产品质量调查。
2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监管。支持农(含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及“三品一标”监管,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业标准化管理、配合部农产品监测抽检、信用管理等;加强“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监管等工作;对农药、饲料、兽药等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
24.支持肉奶牛产业发展。支持建设肉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提升肉牛奶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水平,健全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肉牛奶牛制种供种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对年度新建肉牛标准化畜位500个以上、奶牛标准化畜位300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补贴,加快培育一批肉牛奶牛养殖龙头企业,示范引领全省肉牛奶牛新型经营主体集约化、智能化养殖水平提升。开展河南省地方肉牛种质创新。
25.支持优势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豫政〔2021〕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意见》(豫政办〔2019〕44号)精神以及我省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基地的实际需要,继续建设优质专用小麦、优质果蔬、优质花生等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计划在12个优质专用小麦县(市、区)建设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基地,支持基地内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经营主体开展统一供种和统防统治,推行单品种规模连片种植、标准化生产和订单生产。计划建设2个优质蔬菜、2个优质水果、2个优质食用菌、2个优质花生等8个优质经济作物生产示范基地,开展全产业链示范创建工作。
(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
26.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立足资源禀赋、突出生态保护、实行综合治理,进一步探索科学有效轮作模式,重点在黄淮海地区推行玉米—大豆或花生—玉米等轮作,既通过豆科作物轮作倒茬,发挥固氮作用,提升耕地质量,减少化肥使用量,又通过不同作物间轮作,降低病虫害发生,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促进农业资源永续利用。2021年支持轮作试点面积为65万亩。
27.渔业增殖放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2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全面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实行整县集中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模式和秸秆综合利用稳定运行机制,打造一批产业化利用典型样板,积极推进全量利用县建设,稳步提高省域内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29.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在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县协同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引导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新产品,着力解决化肥使用过量、利用率不高的突出问题。继续做好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制定发布、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成果开发应用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性工作。
30.退化耕地治理。在耕地酸化、盐碱化较严重区域,集成推广施用土壤调理剂、绿肥还田、耕作压盐、增施有机肥等治理措施。继续做好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试点工作。
31.沼肥监测与精准施用技术应用。支持省级沼肥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开展沼肥施用田间试验,量化沼肥对农产品产量品质及土壤环境的影响,实现以分析结果为依据,对我省不同地区、不同作物精准施用沼肥。
(三)动物防疫等补助
32.动物疫病防控。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支持,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四)农田建设
33.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在全省建设高标准农田750万亩以上,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执行,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五)农村环境整治
34.农村户厕改造。坚持从实际出发、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按照“分类推进、整体提升、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思路,确保卫生厕所普及达到85%。重点推进一类县,稳步推进二类县,试点推进三类县,全年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150万户。加强质量监管,完善后期管护服务,统筹做好厕具维修、粪污清运、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确保建得好、用得好。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和后续管护能力提升。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六)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35.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库的保存、评价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种质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的需求。
(2)建设内容。新建、改扩建种质资源库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申报条件。新建、改扩建一批种质资源中期库。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和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拥有国家种质资源库及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补助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36.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项目
(1)建设要求。新建种质资源圃原则上要求占地面积500亩左右,保存该生态区域特色作物种类2种以上,资源保存能力5000份以上,年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500份以上。项目建成后,资源保护种类、数量、质量以及评价鉴定能力明显提高,能够满足今后20年资源保存和鉴定评价能力提升的需求。改扩建项目形成的保存、鉴定评价和分发能力原则上不低于新建资源圃。
(2)建设内容。新建种质资源圃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购置资源鉴定及田间测定、监控、相适宜的农机具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设施设备。改扩建种质资源圃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根据扩增保存种质资源的数量等实际需求,补充建设田间工程、购置仪器设备和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等。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单位建设。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资源圃建设,已收集保存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原则上不少于300份,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资源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承担DUS测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存能力。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37.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
(1)建设要求。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500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原生境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濒危的农业野生植物珍稀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
(2)建设内容。项目应根据实际需求,重点建设隔离设施、警示设施、看护设施、防火排灌设施、温室、网室及必要的供电供水设施等,购置数据采集分析设备、通讯巡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标本陈列设备、资源监测与管护监控设备等。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申报项目目标保护物种应优先选择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处于濒危状态,对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农业野生植物,包括作物野生近缘植物、野生蔬菜、野生果树、野生花卉、野生茶树和野生药用植物等。项目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原生境保护区的批复文件,明确保护物种、建设地点和范围、责任主体,具有长期土地经营使用权和充足的运行经费保障等。项目区域应远离人群密集活动区、污染源、地质塌陷区等。鼓励并优先支持以省级农业环保站、科教站、农技站等事业单位牵头,统筹辖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的各县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项目打捆申报为一个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项目后续管护措施。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的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38.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企业育种创新条件,支持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推广服务等能力,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民族种业。
(2)建设内容。根据育种科研方向和科研技术路线及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要求,着力改善科研基础设施,兼顾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库房(含低温种子库)、检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温室、大棚、晒场、试验地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3)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农作物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②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③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④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⑥产业实力强,具有走出去潜力优势,在国外有一定市场;⑦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⑧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申报饲草育种创新项目企业条件:①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紧密的科研、企业合作协议,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②有专门的育种机构,自有科研实验室1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用地(自有或剩余租期5年以上)100亩以上,具备较为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③拥有自有深度登记品种;④拥有商业化育种研发队伍,其中专职从事育种科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5名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39.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
(1)建设要求。为推进新一代智能化育种技术体系发展、有效提升动植物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撑能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国家分子育种中心,开展多物种基因组测序、组装、功能基因解析、全基因组选择、性状创新,以及新种质资源创制,进行育种大数据智能化集成应用,并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测定评价等公共技术服务。
(2)建设内容。致力于打造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高度集成的行业关键共性平台,主要包括高通量的基因分型平台、高效率的遗传转化体系、高性能的大数据分析中心、专业化分子检验检测中心、规模化性状测试网络等,并配套相应仪器设备。
(3)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业务用房;具有分子育种、遗传育种、生物信息、大数据及物联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40.测试评价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建设一批国家级测试评价中心和区域级测试评价站,承担品种区域试验、特性鉴定、质量检测、登记认证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DUS)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的生态区布局要求和试验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建成后,能够承担本生态区域植物品种试验以及测试技术研究等任务;能够实现试验申请、试验方案形成、试验任务下达、试验管理评价、试验数据采集与汇总分析、品种推广等环节全程信息化管理;每年承担1500个次以上品种试验任务;具有开展抗病性(抗虫、抗旱、抗高低温、抗倒、耐渍涝、耐盐碱、水肥高效利用等)鉴定能力;测试用地长期稳定(自有土地)。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远程监控室及配套设施设备、网络管理室、考挂室、种子仓库,特性鉴定专用设施,摄影、生理生化分析、品质分析室等土建工程,组织培养工作间、植物样品处理工作间、分子及生理检测实验室,温室、网室、隔离防护等田间工程,重点购置田间耕整、运输、品种性状与田间环境数据采集、小区播种与收获、测产、考种及试验信息化等设备机具。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建设用地或自有房产可用于试验检验业务用房改造;有相应的试验用地,面积200亩左右,生态代表性强;具有开展品种试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提供必需的运行经费支持。同时按照1+N建设模式要求,每个区域性测试评价站应带动建设亚生态区内3-5个测试点,形成区域性试验网络。其中布局在陕西的分中心还要立足于打造面向上合组织和中亚地区的种业新品种测试评价交流合作平台。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41.制(繁)种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支持部分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市)加强种子(种苗)基地基础设施、生产加工、监管服务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项目建成后,近三年种子(种苗)向本区域外调出量应占到基地种子(种苗)生产量的60%以上。
(2)项目布局与承担单位。项目布局在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范围内。由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申报或基地县有实力的种子企业直接申报。
(3)建设内容。项目重点支持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实施土地平整、田间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购置相关仪器设备和农机具,实现旱涝保收;支持种子基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建设,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支持有条件的种子基地建设种业园区,完善种子晒场、仓库及附属设备、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加工及仓储设施。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投资总体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且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
42.资源保护利用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未投资的14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其他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国家公布的新发现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保种场(新建国家级遗传资源保种场,三年内必须达到国家级保种场要求,并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申报要求)。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场保种核心群规模增加20%以上,三代之内无血缘关系的家系不少于6个(家畜)、30个(家禽);区域性基因库畜禽品种保存数量达到30个,现有《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品种不少于15个。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低温保存设施、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配套畜禽品种保存、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保护区项目可设立界碑、指示牌、宣传牌等区界设施和宣传设施。
(3)项目申报条件。
①种质资源场(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14个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每省限报1-2个。
②国家重点区域性基因库。支持在山东省新建国家重点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由具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新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项目中央投资补助规模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43.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种遗传改良计划,结合畜禽优势产区布局,重点支持一批有实力的核心育种场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畜禽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品种资源,加强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不断提升我国畜禽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为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项目建成后,种畜禽场育种条件明显改善,年生产性能测定数量增加20%以上,优良种畜禽供应能力提升10%以上。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种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等仪器设备,购置母畜、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引种费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中央投资不用于此项)等。择优支持部分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3)项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承担,优先支持国家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①生猪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猪需满足:长白猪存栏1000头以上,或大白猪存栏1000头以上,或杜洛克猪存栏300头以上,或地方品种600头以上,或培育品种600头以上;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年测定并上报数据的种猪3000头以上。
②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③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4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母牛场。
④羊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肉羊,兼顾毛用、绒用羊。种肉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3000只以上,种用毛、绒羊场特、一级基础母羊2500只以上,具有培育种羊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长期开展种羊生产性能测定工作的种羊场。
⑤鸡育种创新项目。蛋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2万套以上,具备4个以上的蛋鸡品系纯系,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肉鸡种鸡场基础群存栏3万套以上,具备育种素材4个以上,至少有形成1个配套系的供种能力,建有2万只以上育种笼位,能持续开展5个以上杂交组合的配合力测定。
⑥马、驴等特色畜种育种创新项目。品种具有独特特性和市场前景,在扶贫增收方面作用明显。良种马或良种驴核心群500头以上,每个单位至少具备培育专门化品系或品种的素材2个。重点支持已有育种基础并取得成效,场内具有标准化配种站、品种登记、带动能力强的单位。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44.畜禽品种测定站
(1)建设要求。围绕主要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选择基础较好、种畜禽产业优势明显的区域,以现有部省级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为重点,支持建设猪及禽测定站,对畜禽新品种的生产性能进行测试评价。通过项目建设,提高畜禽良种质量监测能力,为新品种推广和种业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建成后,品种测定站年测定能力提升20%以上。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畜禽性能检验室、测定舍、隔离舍、污水处理池及其他场区工程等建设,配备饲喂自动供给测量系统、生产性能测定软件系统、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配种防疫设备和冻精保存运输器械,建立测定信息处理平台。
(3)项目申报条件。测定站建设单位需具有相应的种畜禽测定、品种鉴定等业务能力和基础,配备有相应技术人员,资产和财务状况良好,运转机制灵活,有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6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
45.制(繁)种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围绕生猪产区布局,以保障优良种猪及其精液供应为目标,重点开展种猪站改扩建,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项目建成后,种猪站供精能力提升20%以上。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圈舍等设施,配套养殖设备、良种登记信息系统等。
(3)申报条件。种公猪站存栏采精种公猪200头以上,其中有生产性能测定成绩的超过50%,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种公猪站和国家核心育种场建设种公猪站,兼顾品种改良种公猪站。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46.水产种质资源场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突出薄弱环节、优势区域,聚焦主要品种,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项目建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3)项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948号)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70%、中部地区80%、西部地区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47.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育种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育种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核心群体保存池、备份基地、催产和孵化车间、隔离检疫池等种质搜集保存设施,以及育种实验室、培育池、遗传性能对比测试设施,配套水处理系统、育种管理数据库、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购置实验室仪器、标记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等。
(3)项目申报条件。承担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或合作培育的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有关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具备水产育种创新科研条件,有较强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与科研单位有紧密合作协议。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企业优先。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4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48.品种测试站项目
(1)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要求,在水产养殖主产区对重点水产新品种先行先试,开展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为新品种保护、推广和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级及以上水产科研院所、水产推广机构和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一批水产新品种测试站。项目建成后,水产新品种生产性能测试相关基础条件、技术水平和公信力明显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隔离检疫设施、实验用房、测试车间、试验池塘等,配套进排水系统、养殖尾水处理、动物无害化处理等附属设施工程,购置科研生产仪器和性能测试软件系统等;构建远程在线监测等物联网系统和测定信息处理平台。
(3)项目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新品种测试和测试数据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申报品种相关的选育工作基础,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2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东部地区 60%、中部地区 70%、西部地区8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每个项目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49.繁种基地项目
(1)建设要求。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或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业企业,建设水产种业繁育基地项目。项目建成后,扩繁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优质亲本和种苗供应能力显著提升。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亲本保存与培育池、孵化繁育车间、隔离检疫池、苗种培育池、投入品仓库等工程,配套进排水系统、尾水处理、电力线路、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置生产运输装备。
(3)项目申报条件。以现有省级以上水产良种场和规模以上水产苗种场为基础,改扩建繁种基地6个,布局在苏、浙、鲁、鄂、粤、琼6个省,每省限报1个。
(4)中央投资规模。按照项目总投资4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且单个项目中央投资1000万元。
50.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在畜禽养殖相对比较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进一步提升病原学监测能力,重点承担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优先防治病种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直报任务,及时准确掌握相关病种的流行态势和病原分布状况,提升监测调查和预警分析能力,为控制和消灭重点疫病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更新改造兽医实验室,使之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的水平,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高压灭菌器、电泳仪、温箱、超低温冰箱、离心机、酶标仪、移液器、振荡器等监测诊断设施设备。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承担单位为地市(师)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本省区监测任务的重点单位;具备开展区域性优先防治病种病原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验室人员、技术和经费保障等基础条件;取得省级和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的文件。
(4)中央投资规模。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中央投资规模分别控制在300、400、450万元以内,中央投资比例分别不超过60%、80%、90%。
51.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
(1)建设要求。新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疫、病害防治技术服务、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水域环境检测,渔用药物耐药性监测普查,苗种产地检疫技术支撑,技术培训,并指导、带动辖区内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为苗种产地检疫提供技术支撑。
(2)建设内容。新建或改扩建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室及技术试验示范所需场地。主要包括实验准备室、细菌检验实验室、寄生虫检验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药品和试剂室、天平室、信息资料综合分析室等功能区建设,购置细菌检测、寄生虫检测、水质检测及药物敏感型检测用实验设备以及运输工具等。
(3)项目申报条件。项目由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水产技术推广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
(4)中央投资规模。新建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河南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52.天敌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
(1)建设要求。适应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开展天敌、授粉昆虫和微生物制剂扩繁生产基地建设,提升绿色防控保障能力,促进农药减施增效。
(2)建设内容。重点建设生防天敌扩繁、储运、释放及质量检测等设施设备,理化诱控诱集装置的生产和组装设施设备等。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主要配备繁殖天敌所需设施和田间释放专用设备,冷链储运设备和质量检测设备,改扩建扩繁车间、专用储备库。微生物制剂扩繁基地,主要配备菌株活性提纯、质量检测、产品分装、环境自控等设施设备,以及生产线扩容和冷链储运设备。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主要改扩建实验室、实验场圃和中试生产线,配备灯诱、性诱、色诱、食诱等生产、组装、调试等设施设备。
(3)建设布局。在水果、蔬菜、茶叶主产区以及粮食作物主产区,选择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进行建设。天敌及授粉昆虫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万亩以上;微生物制剂扩繁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100万亩以上;理化诱控产品生产基地,每个年产能覆盖面积200万亩以上。
(4)实施主体。天敌微生物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植保植检机构把关审核和组织申报,有基础、有优势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具体实施。
(5)投资标准。天敌等绿色防控产品生产繁育基地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每个项目中央投资600万元。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80%、90%比例安排中央投资。天敌繁育与生物制剂场类项目,中央投资比例不超过50%。
5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1)建设要求。突出种养结合要求,以液体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技术装备支撑,完善种养主体有效对接机制,加快构建农牧循环种养结合发展新格局。
(2)建设内容。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县级技术支撑单位围绕种养结合建设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项目县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畜禽粪污密闭贮存发酵池、液体粪污(沼液)田间贮存池、还田管网等设施,购置高效适用输送和施用机具,畅通还田渠道;购置车辆定位装置、流量仪、液面仪等粪污运输和施用量数据采集和传输设备,采集粪污还田量等相关数据,加强畜禽粪污流向监管;购置粪污养分快速测定仪器、凯氏定氮仪、烘箱、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高压灭菌锅等,对畜禽粪污特性数据进行检测分析,提高还田规范化水平。
(3)建设布局。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县中,选择粮食产量较高、耕地面积较大、土地承载能力较高、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完善、具备机械化还田条件的县,以液体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先选择县级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发展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的地方实施项目。
已于2017—2020年实施过中央财政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县以及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县不列入储备范围。
(4)中央投资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上限根据各县生猪存栏量确定,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2500万元; 20万头(含)以上的项目县,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贫困县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的,补助上限为2800万元;20万头以上的,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分两年安排。
54.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1)建设要求。坚持生态优先、整县推进、综合治理、多方参与,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全要素全链条防治,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建成后,县域种养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和机制基本构建。
(2)建设内容。立足县域农业面源污染特征,因地制宜菜单式遴选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秸秆农膜污染等治理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包括生态净化、尾水调控、坡耕地径流拦截等农田氮磷流失减排工程;畜禽粪污高效堆肥、厌氧发酵、污水深度处理等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工程;复合人工湿地、“三池两坝”、工厂化循环水等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工程;秸秆深翻还田技术、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技术、青(黄)贮、氨化等饲料化和食用菌栽培等基质化利用技术;农膜回收网点、资源化再利用等工程建设。
(3)建设布局。项目实施范围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其中,长江流域重点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云南、重庆等省份,黄河流域重点支持青海、宁夏、甘肃、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份。为避免多头、重复安排投资,已实施过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县不再列入本次项目支持范围;已开展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县不再列入本次项目支持范围。
(4)中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资金以相关主体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5.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
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大需求,依托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将先进适用技术及产品向下延伸,在相关产业主产区率先建成一批智慧农场、智慧果园、智慧牧场、智慧渔场,实现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示范、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等功能,推动产业数据汇总集成和开放共享,加快农业数字化改造升级,探索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通过项目建设,实现大田作物、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渔业养殖等重点领域单品种全程或关键环节的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建立数字农业技术支撑规范、集成应用模式,促进数字农业生产取得重要进展。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劳动生产率提高50%以上,单位面积产量提升10%以上,水、肥、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降低10%以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建立数字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制定数字农业数据感知识别、传输存储、分析处理、智能控制、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中试和熟化一批数字农业关键技术和装备;形成数字农业集成应用模式,构建单品种全产业链数字技术集成方案及可持续发展机制,探索建立可看、可用、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农业发展路径;项目建成后所形成的生产、加工、市场等数据资源应接入所依托的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为制定产业政策、加强市场调控等提供支撑。
(2)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应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支持1—3个符合规模要求的实施单位购置农业生产数字化设施设备,填平补齐数字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系统。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茶叶、水果(柑橘、梨)等8类品种,重点构建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体系,大力推广遥感技术在墒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物联网测控系统,实现生长环境和作物本体的实时数据采集;对农机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以北斗为主的精准导航、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的自动测量;建设农业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系统,配置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养分自动管理、智能施药施肥、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设备设施。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重点建设工厂化育苗系统,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能化管理;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环境控制、水肥药综合管理等设施设备,研发相关管理系统,开展病虫害自动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实现智能化生产;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平。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生猪、肉牛、奶牛(羊)、蛋鸡、肉鸡等5类品种,重点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级管理;改造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改造畜禽粪便清理系统,实现自动清理;建设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动物疫病的预警、诊断和防控;建设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装备,构建种畜遗传评估系统,提高种畜繁殖效率。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3类,重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水质检测、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按照池塘、工厂化和网箱养殖等不同类型,进行适宜的信息化改造,配置水下视觉、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处理和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信息技术和装备,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构建鱼病远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配置品质与药残检测、病害检测等设备。
(3)申报要求
1.关于发展基础。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拟申报项目县应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制定了数字农业发展规划(或信息化方面发展规划),且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拟申报项目县数字农业发展基础好,在农业生产、加工、交易、服务等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信息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优先支持申报数字农业试点项目。
2.关于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产业所属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须为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超过3家。实施单位中,事业单位必须有运营维护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申报主体应建立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机制,申报材料须说明上述各方权责关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对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的长期规划、技术路线图、建成后的运行推广机制等内容。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除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外,有其他技术依托单位的也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合作材料。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县(市、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品种)”。
3.关于规模要求。实施单位中,单个大田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1万亩;单个果园(菜园、茶园)基地规模不低于1000亩;单个设施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3万平方米;单个畜禽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单个水产养殖基地,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4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万立方米。
2017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的项目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不支持信息化水平较低县承担本项目。
(4)中央投资规模
根据填平补齐原则,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比例,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小麦、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品种,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不高于50%、60%、70%;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其他作物品种,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不高于40%、50%、60%;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分别不高于30%、40%、50%。各地要通过地方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等多种方式,拓宽项目资金筹措渠道。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非数字化装备。拟申报项目县应统筹解决项目长期运维资金,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
三、金融保险政策
(一)农业信贷担保政策:通过由财政支持成立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解决农业“贷款难”“贷款贵”难题。
支持对象和范围:支持对象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有产业支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不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担保贷款金额和成本:10万元-300万元,综合成本不超8%/年(银行利息+担保费)。
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与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
申请条件:连续正常经营2年及以上,具备一定从业经验;有融资需求,信誉良好,符合农业信贷担保支持范围的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请。
申请方式: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址进行线上填报。
办理流程:客户线上填报融资需求-客户签署授权书-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受理、调查-根据客户情况推荐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调查审批-客户缴纳担保费、签署相关合同-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相应文件-合作银行放款。
(二)农业保险政策:农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支农惠农政策,通过农业保险转移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风险。国家各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保费,您只需要拿出很少的钱就能解决农业生产后顾之忧,一旦发生灾害受到损失,您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
财政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小麦、水稻、棉花、大豆、花生、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
2.地方财政补贴品种:以当地政策为准。
参加保险方式:
1.传统农户: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到村委会登记信息统一投保,或登录保险公司官网进行在线投保。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或者登录保险公司官网进行在线预约投保,须提供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
报险方式:
1.传统农户受灾后,到村委会登记受灾信息,由村委会统一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也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灾后,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
赔款方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后将赔款直接打到您投保时提供的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