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豫政办〔2015〕14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6〕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2.抽查情况记录表
3.工作指引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工作事项,细化工作程序,建立抽查责任机制,做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提升抽查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实现依法监管、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农资市场健康发展。
二、检查时间和对象
本次检查从2021年5月18日开始,7月18日结束。检查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查事项
品种身份的合法性;品种质量;包装是否规范合法;购种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有效;经营者资质;销售台帐。
四、检查实施步骤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本次抽查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在监管对象库中按照5%以上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匹配检查对象。
(三)依法开展检查。部门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组织安排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事项参加检查。
(四)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由参与检查的执法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五、相关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业务培训。检查人员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要高度重视检查结果录入工作,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李银明;电话号码:13838980158
附件2
抽查情况记录表
抽查日期:
执法检查 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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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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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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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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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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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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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农业农村局 |
品种身份的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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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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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是否规范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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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种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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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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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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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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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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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3
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制定抽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库、随机抽查人员库,进行随机编配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
二、实地核查
实地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抽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
三、结果公示
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抽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