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1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

免疫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内乡县、新野县畜牧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社会事业局(农办):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按照 《2021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21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7日

 

2021年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 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种畜禁止免疫,对全市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奶畜养殖场户可根据县区疫控机构监测评估结果和免疫意见建议,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防控要求开展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国家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防控。

二、疫苗种类

各县区可根据监测结果,自主选择省农业农村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情况通报省厅将另行通知。“先打后补”试点企业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推进“先打后补”。各县区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继续推进“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三)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县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要求,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省、市财政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省、市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逐级切块下达各县区,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县区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保障未实施“先打后补”的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病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