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业经济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农业及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质量的改善;指导全市农业法制体系建设;参与研究提出全市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测发布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全市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
(五)制定全市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及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农科教结合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农业系统的职称评定和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负责全市农业项目的立项、遴选、申报及实施;负责农村“绿色证书工程”的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六)组织全市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控制及推广工作。
(七)负责组织农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农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组织监督植物的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八)主管农业涉外事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市农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工作。
(九)指导行业协会、学会和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负责全市农业经济工作的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收集发布全市农情信息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其他信息。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